首被控違港區國安法被告申人身保護令 高院押後8月20日處理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8/05 18:21

最後更新: 2020/08/05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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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代表唐英傑提出申請。(楊詠渝攝)

23歲男子因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而成為首名涉觸犯《港區國安法》被控的被告。案件早前提堂時,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被告今(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作保釋申請,惟律政司一方指需時就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存檔證據及釐清其立場,法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再訊,屆時將同步審理人身保護令及保釋申請。

法官周家明今甫開庭即詢問與訟各方傾向如何處理本案,法官引述律政司立場指,申請人有權再次申請保釋,因此申請人身保護令屬濫用司法程序,若法庭不接納上述說法,律政司一方需時就《港區國安法》作陳詞,律政司一方甚至暫時未清楚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有關申請。

代表涉案申請人唐英傑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兼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申請人一方已準備好處理兩項申請,但強調本案不能透過一般保釋申請處理,因為涉及一般保釋程序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條有明確的條件供法庭考慮,但《港區國安法》則要求申請人需向法庭證明他在保釋期間不會重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此舉首先涉及憲法爭議,而且要求申請人作出上述承諾,某程度上是要求申請人承認部分罪責,因此不能透過一般保釋申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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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回應指,他認為法庭應駁回人身保護令申請,若然法庭認為現時應處理保釋申請的話,律政司一方亦已準備好。至於其他憲法爭議,孫指出現時仍言之過早,申請人可透過司法覆核處理憲法爭議。而申請人申請保釋被拒,亦可以再次申請保釋覆核,否則律政司建議將兩項申請一併押後,以待律政司一方準備存檔證據。法官則指出,在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中,亦會牽涉憲法爭議,除非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有關爭議。

孫續指,雖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條與《港區國安法》42條的字眼有差異,但孫並不認同申請人一方的說法,即不認為申請人需承認罪責才可獲保釋,但強調律政司一方亦需釐清其立場。

法官經考慮後,認為難以將人身保護令及保釋申請分開處理,因此決定將申請一併押後至8月20日再訊。

申請人早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首項控罪指被告在‪灣仔軒尼詩道‬、謝斐道等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第二項控罪指申請人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案件押後至10月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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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