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涉藏鎚螺絲批受審脫罪 官指警員證供有出入
發布時間: 2020/08/14 15:33
最後更新: 2020/08/14 15:34
25歲工程師涉於去年11月,在灣仔一帶攜有鎚、螺絲批、電鑽、無線電對講機等物,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物等罪。案件今(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傳召制服被告的防暴警及搜出涉案物品的偵緝警員作供。裁判官指,兩人證供有出入,其中防暴警證供不清晰及令人懷疑,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俊賢(25歲),報稱工程師,早前否認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1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11月2日,在灣仔港鐵站A1出口外,管有1部電磨機、2個圓磨機刀片、2個鎚、4支螺絲批和1個電鑽;及無牌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今開審,控方傳召警員李家駿作供,李供稱,案發當日下午他在駱克道及謝斐道一帶巡邏,其後看見5至6名穿黑色衣物的人士,該些人士發現警員後,便立即逃跑,他約於5時制服被告,其後1名警員到場協助搜查,另有1名督察在場。
李又供稱,當時被告背著1個橙色背囊,而背囊外原本套上了1個黑色套,但因拘捕過程中被告掙扎而不知所蹤,而被告當時又手持1個黑色袋,該袋掉在地上及露出1支螺絲批。
辯方盤問李時,問李是否記得另一名警員在搜查該黑色袋時,搜出了甚麼物品。李只能說出螺絲批,亦未說出其他物品的顏色或大小。
警員嚴凱華供稱,案發時從該橙色背包及黑色袋中搜出電磨機、圓磨機刀片、鎚、螺絲批及電鑽等物品。惟控方再三詢問嚴,嚴亦沒有提及涉案的無線電收發器。辯方盤問下,嚴供稱案發時,只有他和李處理被告的情況,而李曾向他指出,該黑色袋是從橙色背囊中掉出來。
控方舉證完畢後,鑑於兩名控方證均未提及涉案無線電收發器,裁判官遂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表證不成立,而其餘兩項控罪則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兩名證人證供有出入,李供稱案發時有1名督察在場,惟嚴卻沒有提及,而李提及的黑色背囊套亦未能在現場檢獲,加上李供稱搜查物品時在場,但李卻只記得搜出了螺絲批,認為李的證供不清晰,事發經過令人懷疑,遂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實時追蹤香港各地區疫情個案,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https://bit.ly/2JdOaiS
實時追蹤香港新冠肺炎確診者住所/出現地點,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https://bit.ly/2JdOaiS
訂閱Telegram最新🍴✈️🎁優惠及送禮情報:https://bit.ly/3bebLM2
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