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 終院即時駁回上訴
發布時間: 2020/09/01 12:47
最後更新: 2020/09/01 16:13
24名Uber司機早前被裁定駕駛汽車載客取酬罪成,Uber司機其後就《道路交通條例》中「載客取酬」的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今(1日)於終審法院開審,終院即時裁定終極敗訴,稍後頒布書面裁決理由。
代表24名Uber司機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今陳詞指,《道路交通條例》52(3)條中的「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定義,必須包含司機與乘客之間的直接協議,但Uber司機只是為了履行他們與Uber之間的協議而駕駛汽車,乘客亦是與Uber達成協議,司機並非直接從乘客取酬,亦非為了乘客的報酬而駕駛汽車,因此並不符合「載客取酬」的定義。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舉例問及,若有的士公司聘請司機載客,而司機從公司取得報酬又如何?Caplan回應指司機是的士公司僱員,若公司聘用司機經營的士業務,而未領有牌照的話,的士公司便屬違法。
Caplan又指若Uber司機駕駛汽車在街上兜客並取酬,才算是干犯《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載客取酬罪行,首席法官霍兆剛質疑,司機等候Uber程式的指式,再駕駛前往接客,這跟在街上兜客有何分別?Caplan回應指,Uber司機駕駛並非為了出租汽車而駕駛,司機與乘客之間並無直接協議,單憑司機有取酬並不代表符合「載客取酬」定義,否則條例涵蓋範圍過廣。
Caplan續指《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原意,亦非為了規管Uber司機,而有關Uber司機是否有第三者保險的安全問題,亦非《道路交通條例》所涵蓋的事宜。Caplan認為現有法律未能規管Uber,若要規管Uber的話,則需另定法例。Caplan指Uber為香港人帶來非常有價值的服務,故希望終院判其上訴得直。
終院法官經考慮後,即時駁回有關上訴,並將於稍後頒布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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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