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無效強闖立法會 梁頌恆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9/02 12:34

最後更新: 2020/09/0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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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今日到高等法院應訊。(林育慧攝)

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因宣誓風波而於2016年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後,涉聯同3名助理硬闖進會議廳,5人前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梁早前獲准保釋等候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今(2日)於高等法院被駁回上訴,須即時服刑。

代表大律師表示需時研訊判詞,若就法律觀點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將於7天內要求法庭處理,法官則預留911日處理。梁頌恆開庭前表示,若被裁定上訴敗訴,並不會申請保釋,但會申請上訴至終院。至於早前遭立法會行管會指拖欠93萬元酬金而被申請破產一案,梁表示不會處理,任由法庭判決。

(林育慧攝)

本案緣於201610月立法會議員宣誓時,游蕙禎及梁頌恆分別在宣誓前叫口號,被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拒絕監誓。之後兩人被拒進入會議廳,但同年112日立法會召開第4次會議時硬闖會議廳,他們聯同多名議員助理涉嫌衝擊會議室,期間與保安員推撞,6名保安員須送院治理。其後梁頌恆及游蕙禎等共5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梁被判囚4周。

上訴一方早前指,根據終審法院案例,在非法集結控罪中的其中一個元素是,涉案被告所使用作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的武力,必須是非法的。而在本案中,梁當時認為立法會保安阻撓議員進入會議廳開會,屬非法行為,故才以最低限度的合法武力擠進會議廳,他亦沒有出手傷害保安員,法庭不應因為當時的混亂情況,便認為梁所使用的武力屬非法。

高院法官陳嘉信於書面判詞中指,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等於案發時以人數、陣勢和身體壓迫及衝擊保安人員的防線,使上訴人等能進入會議室。裁判官肯定5人的共同目的是要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試圖越過保安人員的防線進入會議室,明顯是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構成非法集結罪的元素,裁定上訴人和各名被告均干犯參與非法集結罪。

法官指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及其他被告案發時的行為明顯涉及過分武力,裁定他們必然知悉其行為的性質和案發時的情況,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故此上訴人不可能持有相關的真誠和合理的信念。

上訴一方指上訴人不認為他的行為是非法的,上訴人有權阻止保安人員的行為,故上訴人指他沒有理由相信各被告的行為,會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作出非法的實際暴力或暴力威脅,破壞社會安寧,但裁判官未有考慮非法集結罪「客觀準則」下的「主觀元素」,即上訴人是否知道或罔顧其行為是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的人會作出非法的實際暴力或暴力威脅。

法官指即使上訴人真誠相信他有權進入會議室,亦不代表各被告肆意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可免受法律懲處,法官指裁判官正確地指出,即使上訴人案發是議員,仍不能免除他們在會議廳範圍內的刑事責任。法官指5名被告案中的暴力行為,屬非法武力。裁判官正確地裁定上訴人必然知悉其行為的性質和案發時的情況,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刑期方面,法官指上訴人經審訊後定罪,並透過律師表示不作任何求情,顯然沒有悔意,上訴人被判即時監禁4星期,實屬合適。基於定罪並無不穩妥,判刑亦非明顯過重或有原則上錯誤,法官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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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