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 女社工脫罪兼獲訟費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9/17 14:39

最後更新: 2020/09/1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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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社工林曉樺被裁定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林欣樂攝)

去年8月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當晚荃灣眾安街一帶發生衝突,22歲女社工涉不願出示身份證,並要求女警出示委任證,早前否認阻差辦公罪,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今(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決官裁決時指,不接納女警的證供,並指被告在警員要求後43秒便取出身份證,認為是在合理時間內出示,故裁定被告罪脫,兼得訟費。

女被告林曉樺(22歲),報稱社工,早前否認1項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及眾安街交界,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女督察梁敏儀。

裁判官黃雅茵裁裁決時指,現場片段可見,女督察梁敏儀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後,被告已將錢包取出。裁判官反問,若被告打算故意不出示身份證,為何要取出錢包,故梁的說法並不合理。

裁判官續指,片段中可見被告其後已取出身份證及握在手中,而被告一直站在梁的正前方,裁判官質問,若梁沒有專注於被告有否出示身份證,她又怎知道被告並非想將身份證交給她,故不接納梁指不知道被告手持的卡是身份證。

裁判官表示,梁當時僅以自己身穿制服的理由不出示委任證,卻無解釋她認為被告影響現場工作,便指其出示委任證要求不合理。《警察通例》卻列明,僅身穿制服並非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裁判官不接納梁的證供,但認為及後出示委任證的男警員證供與片段顯示脗合,接納他為誠實可靠。

裁判官又指,警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後43秒,被告已從錢包取出證件,多名在場警員亦不會因為該43秒,便無法處理在場的其他人士,故裁定被告是在合理時間內取出身份證,而且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手持證件時,曾刻意遮蓋證上個人資料,裁定其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被告於庭外表示裁決結果彰顯公義。

早前審訊時,女督察梁敏儀供稱,案發當日她帶領約30名防暴警員到場,各人身穿防暴裝備,手臂上有「police(警察)」字樣。梁又指,現場有人集結及破壞等,當中被告大叫「黑警垃圾」近1分鐘,人群亦跟著叫囂。梁懷疑被告是帶頭煽動破壞社會安寧的人,遂截停被告要求出示身分證,被告不願意。

梁續指,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但她拒絕,她當時稱「我依家著緊制服,你嘅要求係唔合理」。

辯方則指,現場片段拍到被告當時其實手持身分證,但不斷上下揮動手臂,激動地重複「你要出示委任證」。辯方另引《警察通例》指,市民有權要求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女督察則指,當時身邊很多同事均穿著制服,盾牌上亦有「police(警察)」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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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