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稱有黃背心人士涉襲警和搶犯被捕 強調任何人可採訪但不能阻礙警方執法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9/29 17:35

最後更新: 2020/09/29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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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調,警方非常尊重新聞自由。(陳永康攝)

警方日前修改《警察通例》的「傳媒代表」定義,只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表示,任何人包括市民都有採訪的權利,但唯一條件是不能阻礙警方執法和對警員構成危險。

警方連日指衝突現場出現「假記者」借採訪之名,妨礙警方工作,但未有交代相關詳情。鄧炳強今日(29日)出席油尖旺區議會會議時指出,警方過去拘捕多名宣稱記者的人士,包括去年7月有一名穿著反光背衣、配有相機的人士站在傳媒堆內,因涉嫌搶犯被控告妨礙警務人員執法職務,將於11月法庭審訊。

他續指,去年8月15日深水埗有一名穿著「NowTV」橙色背心的人士,在公眾活動拍攝,但經向涉事新聞機構查詢後,澄清該名人士並非其僱員。去年9月亦有一些記者圍著警員拍攝期間,有穿反光背心的人士以拳頭襲擊警員,亦有影片紀錄在案。

鄧炳強又說,今年1月27日在旺角進行截查期間,發現2名穿著記者黃背心人士沒有持有記者證,但藏有避彈衣和雷射筆。今年7月1日有一名女士穿著記者紅背心,當時並非進行採訪工作,經了解後證實並非記者,最後用非法集結罪把她拘捕。

他又提到,今年8月31日有一名男子將貨車的雪糕筒扔出馬路阻礙交通,其後發現他身上藏有記者證,最後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把他拘捕。

鄧炳強強調,警方非常尊重新聞自由,又稱自己不是專業記者,不能判斷何為專業記者。他認為,穿上黃背心的記者包括網媒,只要從事採訪,不論從事甚麼機構,任何人包括市民都有採訪的權利,記錄社會上發生的事情。

他指,警方在陽光下工作,不會阻止任何人拍攝,但唯一個條件就是不能阻礙警方執法和對警員構成危險,事實上很多時在警方執法時,有過百名黃背心人士阻礙警方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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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