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長子名申按揭置業 退休警長追子業權勝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1/12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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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長黎漢添早前與訟高等法院,向長子追討物業業權,昨被裁定勝訴。(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78歲退休警長於94年臨近退休前購買位於長沙灣樂年花園一單位,為獲批按揭而與長子聯名持有,長子則指物業是父親於百老歸老後送贈給他的,故拒絕交出業權,雙方早前對簿公堂,退休警指長子只以信託形式持有,高等法院法官今(12日)頒下判詞,裁定退休警長勝訴。

原告黎漢添;答辯人黎子能。原告早前作供指,與妻子同為南丫島原居民,育有兩子一女,答辯人為長子,原告指若答辯人有需要時,會於金錢上幫助對方。原告指過往曾向答辯人借出共75萬元,分別作為置業及投資寵物店用,原告強調是借貸,承認從沒有提及還款時間和金額,但曾要求答辯人還款,惟對方沒有反應。

原告指擬購買樂年花園單位時,銀行指他即將退休,或不會獲批出按揭貸款,除非他與家人聯名持有。原告曾向答辯人提及,買入單位擬作為與妻子的養老居所,而當時他沒有向銀行提及將獲一筆過120萬元退休金,以及每月約8,000元長俸。

法官今於書面判詞指,原告及答辯人均於庭上作供,法官認為原告當時即將退休,當時其狀況仍是健康人士,期待過悠閒退休生活,故法官不相信原告於此時會想及死後分配財產事宜。

法官認為原告只希望獲得按揭貨款,沒有意圖將物業業權分給答辯人,而答辯人亦明知被加名,旨在為申請按揭貸款,應明白業權全屬於其父親。法官因此裁定原告勝訴,答辯人須支付訟費。

原告早前於入稟狀指,94年7月計劃置業,當時年屆52歲的原告為警隊警長,距離退休年齡尚餘3年,他擔心即將退休,難以申請按揭貸款置業,遂向當年23歲的答辯人提出加入其名字聯名置業,並表明對方只以信託形式持有。及後原告要求取回業權不果,遂提出興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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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