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外淋天拿水認刑恐  會計師指得悉盲眼少女報道衝動犯案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1/13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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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涉於警署外淋天拿水,日前於區域法院承認刑事恐嚇罪候判。(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56歲會計師疑於去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將天拿水淋向報紙碎及自己身上,早前承認刑事恐嚇罪。辯方今(13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指,案發時被告與妻子有所爭拗,亦與內地同事有意見不合,當日從內地工作返港後,他從報紙上看到有關少女盲眼的報導,一時衝動犯下本案。被告還押至12月23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劉少華(56歲)報稱會計師,早前承認1項刑事恐嚇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與妻子有所爭拗,亦與內地同事有意見不合,當日從內地工作返港後,他從報紙上看到有關少女盲眼的報導,一時衝動犯下本案,被告只是打算作惡作劇和示威,正如被告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時,指「唔想佢哋(警察)打學生,錘錘都咁狠」。

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用天拿水淋在身上,希望自己不會衝動下在警署外縱火,強調被告只是一時意氣,並非仇恨警方,而被告現已明白行為有錯。被告於錄影會面時又哭又笑,曾向警員表示「「大家都要放過大家......上面有人睇住......世間有愛及包容」」被告事後已尋求精神科醫生協助,現已改善。

案件押後12月23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續須還柙。

案件原定本周二(11日)開審,被告被控企圖縱罪,而刑恐一罪則為交替控罪。惟控方當時不接受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擬就企圖縱火罪展開審訊。

法官最終接納被告認罪及撤銷企圖縱火罪。控方今天在庭上闡明立場,援引案例指,被告在開審日才認罪,不應獲得三分一的全額刑期扣減。法官亦向辯方指出,被告在8月答辯時,未有提出認罪意向。

辯方則指,當時代表律師曾去信律政司,表示擬承認交替控罪,但控方沒有接納,形容答辯日「講同唔講無分別」;被告其後申請法援獲批,案件於10月由現時辯方大律師接手。

法官指,信中提出被告承認刑恐罪,換取控方將企圖縱火罪存檔。惟法官認為信中內容有違法律原則,指如果被告承認交替控罪,另一罪理應視為無罪釋放,法庭毋須處理,指當時被告律師或未有提供全面法律意見,但亦反問控方「係咪律師同大律師錯咗,就要被告找數」。

法官最終指,除非被告在判刑後,以當時律師失職為由提出刑期上訴,否則現階段無法將此加入考慮範圍,只可視被告為開審前認罪,擬僅予以五分一刑期扣減。

案發於2019年8月15日,警員在元朗警署外看見被告形跡可疑,遂截停搜查被告,發現被告身上及背包等有天拿水味,另在警署鐵閘外發現帶天拿水味的報紙碎。被告警誡下稱「我淋啲天拿水係想嚇下啲警察,等啲警察唔好對啲學生咁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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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