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巡查大埔區、旺角區及黃大仙餐飲處所 作出多宗檢控程序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1/15 17:37

最後更新: 2020/11/1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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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巡查大埔區、旺角區及黃大仙餐飲處所。(資料圖片)

食環署加強巡查大埔區、旺角區及黃大仙區多間餐飲處所(包括食肆及街市熟食中心),並提醒有關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嚴格遵從《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例》)的規定,市民在光顧餐飲處所時亦須遵守各項防疫規例及指示中有關人羣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規定。

食環署人員昨日(14日)到大埔區及旺角區進行巡查,又與警方在慈雲山進行聯合行動。行動期間,人員共巡查102間餐飲處所(包括50間食肆及52個街市熟食攤檔),作出25次口頭警告,並向四名涉嫌違反《規例》的餐飲業務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向兩名因擴展持牌餐飲處所經營範圍而觸犯《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的餐飲業務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另就處所內違反佩戴口罩的規定向兩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發言人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從並符合一系列規定及限制,包括餐飲處所內不得有多於六人同於一桌;處所內的顧客數目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百分之七十五;處所內人士除飲食外須一直佩戴口罩;桌子之間至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某種形式的隔板作出有效分隔;處所須為進入處所的人士量度體溫及提供消毒潔手液等。

同時,酒吧或酒館及夜店或夜總會內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其他餐飲處所內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處所內的顧客數目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百分之五十;在餐飲業務處所內除於餐桌飲食外須一直佩戴口罩。而公眾街市內毗鄰熟食攤檔的公共座位間屬公眾地方,市民必須遵行《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四人的羣組聚集的規定。

若餐飲業務負責人違反《規例》,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有關人羣聚集規定的人士,則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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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家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