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涉旺角暴動3男囚36及27月 官斥與獨裁者無分別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1/23 17:01

最後更新: 2020/11/2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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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發生暴亂事件,3名男子涉投擲磚頭、燒橫額及損壞標誌杆等,分別被控暴動、縱火和刑事損毀等共4罪。涉案次被告早前否認縱火罪,經審訊後被定罪,今(23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禁36個月。其餘2名被告早前分別承認暴動及刑毀罪,今被監禁36個月及27個月。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目的雖然高尚,但他們破壞的不僅是死物,而是社會的互信及安寧,其行為與獨裁者毫無分別。

3名男被告依次為報稱酒保譚百熙(22歲)、游泳教練陳舜堯(32歲)和學生王國斌(24歲)。

首被告譚百熙承認在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王國斌承認同日在旺角山東街76號,連同其他人分別損壞該處屬於特區政府的1支標誌杆及行人路。次被告陳舜堯則否認於同日用火損壞屬於中國香港體操總會的1幅橫額,早前經審訊後被定罪。

法官練錦鴻指,首被告案發時與另外20人襲擊警員,包括投擲轉頭及雜物等,亦有協助他人犯案;次被告燒橫額,並阻止執法者行動,法官表示不會以暴徒稱呼他,但他的確干犯暴力罪行,行為接近暴動;第3被告破壞政府物品,亦有招攬他人協助,目的是阻礙警方執法、造成混亂,以及發洩不滿等。

法官指被告雖然年輕,但並非任意妄為的藉口。法官又斥各被告的目的雖然高尚,但他們破壞的不僅是死物,而是社會的互信及安寧,其行為與獨裁者毫無分別,用暴力震攝他人,其口中所指民主與他們所反對的手法及邏輯一樣,終判首及次被告監禁36個月,第3被告監禁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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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