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藏屍案】張祺忠謀殺囚終身 要求法官去信特首撰寫報告覆核刑期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2/03 11:18

最後更新: 2020/12/0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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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被告張祺忠。(資料圖片)

香港大學前副教授張祺忠涉殺妻後藏屍港大辦公室,張今(3日)就謀殺罪及阻止合法埋葬罪,分別被判囚終身及判囚28個月。辯方今陳詞指,鑑於本案獨特情況,故建議法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7B條,為被告向行政長官撰寫報告,以作日後被告覆核刑期之用。

涉案被告張祺忠(56歲)早前於案件開審前已承認阻止合法埋葬罪,並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成,案件押後至今早讓辯方作求情陳詞。

辯方陳詞時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7B (2)條,如果法官就某罪行而判處任何人無限期監禁時,認為應就日後覆核刑罰的目的而作出紀錄,法官則需以書面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說明有關事宜。辯方解釋,即若然法官認為案中有任何對被判終身監禁的被告有利的不尋常因素,則可向行政長官撰寫報告。

辯方指,通常面對終身監禁的被告,當局會於被告於服刑約10年後,再覆核其刑期,因此辯方建議法官考慮,若法官認為合適的話,可為本案被告撰寫報告,但辯方強調是否撰寫報告,全屬法官的判斷,辯方並非要求法官立即作決定。

辯方續指,謀殺控罪只得單一而強制性的判刑,就是終身監禁,但為日後參考之用,辯方仍希望就4個範疇作陳詞。辯方指本案不受爭議的是,被告於案發時患有嚴重抑鬱症,辯方強調並非要繞過陪審團的裁決,但事實上被告當時的確精神狀態欠佳。

辯方又指根據專家證供,被告是長期心理虐待的受害者,這或可解釋為何他作出完全不符本性的行為。而且被告向來是一個善良、慷慨、樂於助人的人,這些品格均可從辯方呈上,由被告的朋友、同事、學生及家人等352個簽署的求情信中可見,部分信件更由社會賢達所撰寫,各人均對被告讚譽有加。

辯方強調本案並非一宗有預謀的殺人案,被告亦沒有家庭暴力的歷史,從被告的家庭照片可見,被告與死者一家人曾經亦有過快樂的時光。

辯方又指被告於審訊中已盡一切努力,協助審訊可順暢進行,包括承認了詳盡的案情,若然法官認為本案審訊過程順暢的話,功勞應歸於被告而非律師,因為律師亦只根據被告的指示行事。

關於被告承認的阻止合法埋葬罪,辯方指被告於案發前一直是一個誠實的人,他可能是出於無法面對巨大的驚慌而掩飾殺妻一事,但其實他隱藏妻子的屍體,只是殺人事件的延續(an extended knife),因為他早晚都會被揭發。

辯方直指本案是一宗悲劇,甚至是他執業生涯中,遇過最可悲的其中一宗案件,整個家庭均蒙受傷害,辯方明白法官有責任就謀殺罪,依例判處被告終身監禁,但希望法官考慮就本案的不尋常因素,向行政長官撰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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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