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醫院遭虐打3警囚17至32個月 官斥比7警案更嚴重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2/18 16:11

最後更新: 2020/12/18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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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兩名被告歐國偉(右一)及鄧文謙(中間無領帶)分別被判囚32及31個月。(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62歲老翁涉醉酒襲警,被扣留病房期間遭警員虐打,3名警員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2人早前認罪,1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3人還押至今(18日)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32、31及17個月。法官判刑時指,襲擊事主的2名警員行為不人道,另外1名警員對兩人行為視若無睹,3名被告以為無人監視便可不行使警員職責,幸而被閉路電視拍到,法官斥其行為毫無疑問損害警隊聲譽,並認為本案比七警案更嚴重。

涉案3名被告依次為歐國偉(26歲)、鄧文謙(25歲)及林易昇(31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6月26日,在執行公職中作出失當行為,即身為警員於上水北區醫院一間病房內非法襲擊事主鍾志華,或忽略履行其停止對鍾的非法襲擊的職責。首2名被告早前認罪,第3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紊亂病人休息室應是安全的地方,首兩名被告歐國偉及鄧文謙卻於事主四肢被綁起時施襲,第3被告林易昇卻若無其事地離開房間,3人公然違反警員職責。

第3被告林易昇被判監17個月。(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法官又指,次被告以警棍襲擊的方式兇殘,第3被告則漠視事主所受的痛苦,3名被告毫無疑問損害警隊聲譽;事主經過首兩名被告不人道及羞辱性方式襲擊後,曾一度受驚及意圖自殺,雖然事主醉酒犯事,以及在醫院內以腳踢歐,但警員亦不得以此為藉口,行使私刑。

對於辯方求情指,鄧因為歐被事主踢中才犯案,法官不接納其受到挑釁的說法,並指其行為火上加油,並非一位好同事所為,而林作為事主唯一的希望,亦無伸出緩手。被告以為無人監視下便可以不行使警員職責,實在可惜,幸好案發過程被閉路電視拍到。

法官明言,本案比起七警案更為嚴重,但本案背景與社會事件無關。對於家屬求情時指,被告因去年社會運動而飽受壓力,因被事主腳踢而引發犯案,錯將憤怒發洩到事主身上,法官明言不會接納說法,指案件與社會事件無關。

法官以4年作為首被告及次被告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刑期獲扣減,另考慮到次被告曾被網絡起底,其個人資料在社交平台被公開,家人亦受到牽連,會額外給予1個月扣減,兩人分別被判32個月及31個月監禁。第3被告則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他無案底,終被判監17個月。

民主黨林卓廷表示,事主的兒子得悉判刑後指,判刑無法彌補其心理創傷,事主現仍須向心理醫生求診,並將於2021年3月向警務處處長提出民事索償。

案情指,事主鍾志華(62歲;退休人士)案發前因酒醉在公園與途人爭執,警員到場調查時,鍾揮拳擊中警長面部而被捕。及至凌晨,警員在病房看管鍾時,鍾曾踢中首被告歐國偉的嘴角,醫護人員遂以約束帶將鍾手腳綁在病床。鍾被送往紊亂病人休息室7A後,病房內的閉路電視其後拍攝到,歐、鄧、及1名男子一同進入病房。

於病房內逗留23分鐘期間,歐曾捏鍾的下體6次,又曾把警棍塞往鍾的口中,及用手打鍾臉頰。鄧則多次拉起鍾的上衣捂住他口鼻,並打鍾頭部,捏其面部和雙眼。鍾事後被診斷患上適應障礙,其右手胸壁下方有觸痛及瘀傷。林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早前裁決時指,林目擊襲擊事件,絕對有責任制止另外兩名被告,但他故意地沒有履行警察職務,事後亦沒有向上級報告,裁定其違背作為警員的基本職責,是嚴重且可招罪責的失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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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