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直播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 私隱專員公署指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2/2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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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早前就一名防暴警員在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一事展開調查。(資料圖片)

去年12月26日,一名防暴警員於大埔超級城驅散群眾時,截查一名正採訪的《立場新聞》記者,並於該名記者的攝錄機鏡頭前展示其身份證,令公眾人士於網上直播可看到其身份證上所載的個人資料。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早前就事件展開調查,並於今日(22日)發表調查報告,指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

調查報告指出,專員認為涉事警員在手持該名記者的身份證時,他實際上控制了該身份證 上所載的個人資料的使用(包括披露該等資料),因此涉事警員當時是該名記者身份證上所載的個人資料的資料使用者,他須遵從《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以及專員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處理該名記者的身份證。

涉事警員在該名記者的攝錄機鏡頭前展示該名記者的身份證上所載的個人資料,與他執行截查職務及核實該名記者的身份的目的,在當時的情況而言,並不一致亦非直接有關。在沒有該名記者的訂明同意,以及《私隱條 例》第58條的豁免條款並不適用的情況下,涉事警員在事件中如此使用該名記者的身份證上所載的個人資料,無論主觀目的是否讓該名記者確認該 身份證是屬於他本人的,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關於個人資料使用的保障資料第3(1)原則。

專員提醒前線警務人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上的資料,另指留意到警務處的《程序手冊》第76至06章內沒有提及保障資料第3原則(即資料使用者只可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於原本的收集目的上)及第 4 原則(即資料使用者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 以確保由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 或使用)的規定,建議警務處考慮修訂《程序手冊》,加入保障 資料第3原則及第4原則的規定,以確保警務人員注意並遵守有關規定。

此外,專員建議警務處可針對前線警務人員進行截停搜查行動的實際情況,作出風險評估,從而制定清晰的政策和指引,以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私隱,以及鼓勵警務處繼續加強培訓,建立持續的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文化,進一步提升警隊的專業形象及服務質素。

警方今日亦表示接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有關事件發表的調查報告,亦會跟進報告提出的四項建議。警方表示一向十分重視個人資料私隱,致力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同時要求人員時刻恪守《私隱條例》下的各項要求。

就資訊保安及個人資料保護方面,警隊有清晰及嚴格的指引和程序,規管人員執勤期間就個人資料的處理和使用。警方認同涉事人員於事件中展示相關記者的身分證之行為有不足之處,已對有關人員作出訓斥,亦會參考調查報告之內容就事件進行紀律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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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詩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