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安排被裁定合憲 上訴質疑非由人大常委決定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1/19 16:22

最後更新: 2021/01/1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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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早年裁定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安排合憲,並認為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的決定與釋法無異,梁國雄及郭卓堅等4名申請人今(19日)提出上訴,指一地兩檢在港是否符合《基本法》,應由本港法庭處理,而非由人大常委會決定。

代表上訴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今陳詞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1條而成立,而有關條文背後的基礎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權利,任何中國法律均不得在港實施,除非是在《基本法》附件3列明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在香港境內設立口岸以實施整套中國法律,是違反《基本法》18及19條的規定,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不能使一個違憲的安排合憲化,而且有關決定根本不應被考慮在內。

李續指,原審法官裁定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等同釋法,但事實上《基本法》158條訂明,人大常委會已授權本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自行解釋,當終審法院認為有需要提請人大釋法時,終院自會向人大提出。

至於原審法官指《基本法》並沒有明文禁止一地兩檢,李指出這並不代表《基本法》容許有關做法,《基本法》的存在目的是維持一國兩制,而《基本法》立法的時候,根本未有考慮過要在港設立一個內地口岸,即使《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有關做法亦必須符合《基本法》。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質疑,《基本法》其實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的產物,因此人大常委會在批准一地兩檢安排前,應已考慮其合憲性,質疑為何上訴一方指,有關安排的合憲性問題與人大常委會無關。李回應指,有關《基本法》的法律議題,只可由本港法庭決定,本港法庭不可將其司法管轄權轉交他人。

林又質疑,一地兩檢關乎中港兩地的關係,亦是兩種制度的接口位,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決定前,理應已一併考慮廣東及香港兩地政府的合憲性問題。

李回應指,《基本法》是針對香港,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是用以規管內地,接口位的說法會引申出或有一方凌駕對方的風險,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母法」,必然會凌駕於《基本法》之上。雖然人大常委會對整個國家均有管治權,但一地兩檢是一個雙邊協議,香港一方的決定,應由本港行政長官就合憲性議題諮詢法律意見後才作出決定,而不應由人大常委會一併決定。

同樣代表上訴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陳詞指,《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6條訂明,內地口岸的範圍,並視為香港以外、內地以內,有關條文不可能符合《基本法》。

上訴庭又主動提及上訴人之一梁頌恆已離港,質疑他是否仍參與本案。潘回應指梁的案件是由法援署處理,而他本人未獲通知指梁退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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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