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車內掌摑男子罪成囚3個月 警長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1/28 12:13

最後更新: 2021/01/28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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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黃明偉被控1項普通襲擊罪。(資料圖片)

47歲男警長2017年處理1宗襲警案期間,涉於警車內掌摑1名男子,男警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3個月,准保釋候上訴。高院法官今(28日)駁回上訴,涉案警長須即時服刑。法官於判詞指審視有關片段後,裁定上訴人案發時是掌摑受害人,而非如上訴人所指是「撥低」受害人的手,法官認為上訴人這部分供詞,說謊是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人黃明偉(47歲),被控1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被告於2017年4月11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警察車輛「AM 7411」內襲擊李文瀚。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3個月,准保釋候上訴。

法官於判詞指,原審裁判官裁定受害人遭上訴人掌摑時,被另一名警員用手銬反鎖背後,故拒絕接納上訴人稱當時是「撥低」受害人雙手之說法,因受害人雙手被反鎖背後,不可能將雙手放在自己左肩,並拒絕接納上訴人稱掌摑受害人的原因,唯一推論是上訴人為發洩情緒及懲罰其不合作行為。

上訴人認為受害人部分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質疑原審裁判官忽略受害人書面供詞與庭上證供有重大出入。法官則指原審裁判官已處理受害人供詞中具缺陷部分,最終達至受害人遭上訴人掌摑3次之裁斷,沒有犯錯。

上訴人另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因上訴人有手部動作前,受害人雙手已被扣在身後,唯另一名警員亦不能完全否定當時仍未將受害人雙手扣上手扣。

法官指涉案過程被錄音及錄影,內容完全推翻上訴人所指只是3次「撥低」受害人左手的說法,沒有爭拗餘地。法官指原審裁判官先裁定另一名警員就受害人雙手已被鎖在背後供詞屬實,然後裁定受害人不可能如上訴人所指將左手提升至左肩,因此裁定上訴人這部分供詞不實。

法官指審視有關片段後達至與原審裁判官相同的結論,上訴人當時是掌摑受害人,而非「撥低」他的手。法官指上訴人說法無法成立,上訴人這部分的供詞,說謊是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人引用朱經緯案件,指當時情況存在合理使用武力的基礎,因他相信受害人可能構成威脅。然而裁判官已作出裁斷,受害人雙手當時已被反鎖背後,根本不可能如上訴人所指將手提高至肩膀之說法。

法官於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就受害人被掌摑一刻的事實裁斷完全正確。上訴人當時襲擊一個已被雙手反鎖背後,由警員包圍在警車內及沒有能力還手的人,這些事實並不支持上訴人真誠相信自己或他人有即時危險,而必須使用武力之想法。

法官指基於原審裁判官正確裁定有關掌摑時的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3次掌摑受害人時,是意圖對他使用非法武力。法官裁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並不成立,駁回定罪上訴申請,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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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