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示威違限聚令 黃浩銘質疑控方曲解立法原意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1/28 19:33

最後更新: 2021/01/2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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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梁國雄及吳文遠等涉違限聚令,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去年五一勞動節,工黨及社民連為爭取失業援助金等勞工權益,從金鐘海富中心遊行至政府總部,期間李卓人、梁國雄、黃浩銘等8人被指違反當時最多4人聚集的限聚令,遭票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案件今(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沒律師代表的黃浩銘陳詞時,質疑控方詮釋限聚令的方法曲解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如開此例,其他公眾活動拜山、行花市等均受影響,牽連甚廣,或令很多人誤墮法網。

8名被告分別是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他們各被票控1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傳票控罪指稱他們於2020年5月1日上午約11時06分,在金鐘夏愨道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眾聚集)規例61A及62條,8人均否認控罪。

控辯雙方今就案件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代表曾健成及吳文遠的辯方大律師詹鋌鏘指出,控方詮釋限聚令的方式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並指病毒不懂分人群聚集是否有共同目的,質疑控方指被告有共同目的及有交談便違反限聚令。詹舉例說,若家人相約於清明節拜山,即使每人相距1.5米,各人的共同目的是拜祭,以控方說法考慮則屬違法,強調此效果並非立法原意。

沒有代表律師的黃浩銘則陳詞指,他並非挑戰限聚令不合憲,但認為控方對有關法例的詮釋及執法行動是違憲的。黃表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確有指引列明,為保障公眾衛生可施加限制,並可適用於「帶來重大風險的極端情況」,但當中亦提及,不應該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除非有正當理由,並建議例如規定保持物理距離。

黃又指出,本案事發前十多天新型冠狀肺炎確診數字達零確診,案發後7天,政府更宣布將當時4人的限聚令放寬至8人,質疑他們當時示威遊行是否屬「重大健康風險」的情況。

黃又質疑,控方做法曲解限聚令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如開此例,其他公眾活動拜山、行花市等均受影響,牽連甚廣,或令很多人誤墮法網。

黃又指當日僅進行和平示威,有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努力在表達意見及公共衛生取得平衡,但警員卻坦言無考慮被告本來的示威權利,只是叫他們解散,但示威應是公民權利,行使公民權利在本案是合理辯解。

黃強調,大眾常識也知道,「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案發時被告一行8人、分開4人一組示威,分隔1.5米以上,如法例並不容許,顯然無合理基礎,黃質疑控方指他們為記者及警員帶來死亡風險的說法。

裁判官指需時考慮辯方書面陳詞內容,將案件押後至3月10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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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