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將軍澳警署外非法集結 餐廳經理囚5個月青年判更生
發布時間: 2021/02/09 19:14
前年8月11日有人在將軍澳警署外聚集,當中有人燒衣、叫囂及以鐳射筆射向警員,事件中25歲餐廳經理及18歲學生被控非法集結罪,兩人另外分別涉以鐳射筆射中警員眼睛被控阻差辦公罪,以及藏有鐳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9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5個月及更生中心。裁判官判刑時指,事件歷時10多分鐘,規模及案發長度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兩名被告為25歲餐廳經理譚浩義及18歲學生謝至禮,兩人被控1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譚另被控1項阻差辦公罪,謝則另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1個能發出激光光束的裝置。被告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譚浩義在場出現時間短暫,並沒有預先計劃事件,譚為附近居民,從其衣著及裝束顯示,他並非故意參與示威;背景報告指被告4年前開始工作,並無參與其他社運等,僅因好奇及貪玩犯案,被告正就讀專上課程,會繼續學業及承諾會奉公守法。
至於另1名被告謝至禮,辯方引述其勞教中心報告指他不適合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則指被告心理上適合更生,望裁判官接納報告建議判刑;代表律師指謝有過度活躍症,學業上曾遇困難,但轉往寄宿學校後有進步,現正準備考文憑試。兩名被告犯案情節在同類案中屬於較輕,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刑。
裁判官梁少玲今判刑時指,參考過上訴庭數個案例,當中提及判刑時不只要考慮個別被告行為,亦要考慮集結的整體情況。
裁判官表示,譚以鐳射筆射向警員,有短暫時間視線受阻,沒有受傷已屬幸運,譚又於警員作出警告後,仍繼續用鐳射筆照射,人群亦未有散去,現場情緒更為高漲,譚參與、支持及助長了集結的行為;而謝當時亦以手指向警署,其行為延續了集結,但事件歷時10多分鐘,規模及案發長度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裁判官考慮過求情及被告背景後,認為譚沒有減刑因素,判譚就兩項控罪判監共5個月。裁判官指考慮到謝的年紀及報告內容,認為更生中心最為適合,故判謝入更生中心。
實時追蹤香港各地區疫情個案,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https://bit.ly/2JdOaiS
實時追蹤香港新冠肺炎確診者住所/出現地點,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https://bit.ly/2JdOaiS
訂閱Telegram最新🍴✈️🎁優惠及送禮情報:https://bit.ly/3bebLM2
記者:林欣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