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要求外宿照顧女兒被拒 菲傭申覆核被拒官指合約訂明同住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2/1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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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菲傭前年來港工作後懷孕並誕下女兒,菲傭欲於產假期間在外住宿,以便照顧女兒,惟合約訂明外傭必須居於僱主家中,菲傭質疑勞工處錯誤詮釋政策,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今(10日)頒下判詞,拒絕受理有關申請,並指同住要求屬僱傭合約訂明,無論是入境處或勞工處均無權在僱傭雙方未達共識下,撤銷有關同住要求。

申請人Fernandez Yvette Dingle及其女兒;答辯人勞工處處長及入境處處長。

法官於判詞中解釋,在正確詮釋《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的情況下,與僱主同住的要求並非外傭逗留在港的條件之一,而外傭違反同住要求亦不會構成刑事罪行,最多只會影響外傭日後再次申請來港或延長逗留時限的結果。

法官又指,雖然更改《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必須事先得勞工處處長同意,但處長無權強逼僱傭任何一方同意更改,換言之,僱傭雙方未達共識,處長亦無法插手。而入境處處長於事件中更欠缺角色,因為更改《標準僱傭合約》根本毋須入境處處長的事前批准。

法官認為於本案中,入境處處長將申請人的個案轉介勞工處處理的做法屬無可厚非,而申請人亦沒有向入境處要求入境處承諾,若然她拒絕遵守同住要求,處方不會對她採取執法行動。法官亦認為入境處有權按整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執法行動。

法官因此認為申請人要求勞工處或入境處處長撤銷有關同住要求的做法是欠缺合理基礎,因此有關覆核申請亦沒有合理勝訴機會,法官遂拒絕受理申請,申請人並需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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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