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結案|律政司一方反對辯方專家報告呈堂 法官可根據證據裁斷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2/17 14:37

分享:

分享: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李卓人等7名泛民主派人士,早前就2019年8月18日參與港島區集會,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案件今(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審理。辯方申請將人群人群管理專家Clifford Stott的專家報告呈堂,但律政司一方則反對指,各被告的行為是為了安全疏散人群或帶領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屬法官可根據證據裁斷的事,而毋須專家協助。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回應指,控方反對辯方將人群管理專家Clifford Stott的專家報告呈堂,因為根據案例,要引用專家證供需符合某些條件,當中包括法庭在判斷相關議題時是否需要專家協助,而本案辯方正正無法符合上述要求。

余解釋指,辯方希望透過相關專家報告以支持其憲法挑戰,即質疑警方持續地反對涉案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其後拘捕和起訴被告的決定是否合比例。但余指出,Stott就案發的銅鑼灣一帶的人群管理欠缺地區性的經驗,而且Stott的獨立性亦成疑,因為他曾於網上發佈高度批評香港警方的文章。

對於辯方指,有關報告將對辯方所提出的合理辯解有相當的關聯性。余指出,觀乎專家報告的結論,專家指警方當日未有針對維園的公眾集會實行應急措施或人群管理,在欠缺警方行動之下,客觀來說,各被告引領人群離開維園的做法確實成功及有效地安全疏散人群。

余認為即使被告的行為有效地安全疏人群,仍不能作為他們的合理辯解,而且被告的做法是否有效,屬法官透過證據便可裁斷的事實,而毋須專家協助。

余續指,究竟各被告當時的主觀意圖,是為了疏散人群,還是引領人群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亦屬法官可自行裁斷的事,而且即使辯方需要以此作為辯護理由,其實亦毋須待控方披露當日警方的行動指引。余指出,有關報告聚焦於公眾安全,但法庭並非審議公眾安全的地方,而應該審理一宗未經批准集結案件。案件下午續審。

涉案被告黎智英(73歲)、李卓人(64歲)、吳靄儀(73歲)、梁國雄(65歲)、何秀蘭(66歲)、何俊仁(69歲)及李柱銘(82歲),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同案被告梁耀忠(67歲)及區諾軒(33歲)則昨認罪,保釋候判。

控罪指9人於2019年8 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TOPick登陸MeWe啦:https://mewe.com/p/topick

訂閱Telegram最新🍴✈️🎁優惠及送禮情報:https://bit.ly/2JdOaiS

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