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結案|黎智英等7人涉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續審 控方指被告組織警方反對的遊行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就2019年8.18港島遊行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案,今(1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今續開案陳詞指,各被告當日帶領集會參與者遊行至遮打道,期間李卓人走在示威橫額前,多次呼籲其他人前往維園及參與集會,及高呼「我有權遊行 毋須警方批准」。控方又指各被告透過「流水式集會」組織警方反對的遊行,而當日港鐵站正常運作,各被告沒有理由帶參與者行走至遮打道。審訊今午續。
涉案被告黎智英(73歲)、李卓人(64歲)、吳靄儀(73歲)、梁國雄(65歲)、何秀蘭(66歲)、何俊仁(69歲)及李柱銘(82歲),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同案被告梁耀忠(67歲)及區諾軒(33歲)則認罪,保釋候判。
黎智英今早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早前獲法官批准由其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蔡維邦繼續應訊,故黎今早缺席聆訊。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續讀出開案陳詞指,2019年8月12日,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申請於8月18日由維園遊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惟警方反對遊行,僅對維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上訴委員會亦駁回民陣上訴。
翌日(同月17日)的民陣記者會上,岑在會上解釋「流水式集會」的性質,李卓人呼籲參與者到達維園後只應停留10分鐘,隨即離開,又表示將一同離開銅鑼灣及前往金鐘和中環。梁國雄指遊行將會是和平遊行,而遊行被政府禁止,參與者要「be water」,梁國雄又呼籲港人參與,及呼籲立法會議員與港人同行。
及至8月18日約1時半,民陣在維園接受記者採訪時,指維園無法容納所有參與者,立法會議員會帶領參與者離開維園及前往港鐵站,及至下午約3時05分,陳皓桓向參與者指如果無法由銅鑼灣離開,便由灣仔離開,由金鐘離開,或由中環離開,參與者其後經維園17號閘前往高士威道。
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站在遊行隊伍前方,李卓人手持擴音器及站在橫幅前,黎、梁國雄及區則手持橫額跟隨李卓人,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亦跟隨在橫額後,數千人跟隨在橫額後遊行,被告吳靄儀其後亦加入遊行隊伍,並手持橫額;橫額印有「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字樣。
9名被告帶領人群由高士威道開始遊行,行經怡和街、軒尼斯道、金鐘道、德輔道中、雪廠街,最終到達遮打道。其間李卓人帶領遊行隊伍高叫口號,沿途亦多次呼籲人前往維園及參與集會,及高呼「我有權遊行 毋須警方批准」。
及至遊行隊伍抵達遮打道行專用區,黎智英、吳靄儀及區諾軒將橫額放下,李卓人宣佈已達流水式集會終點及指路線與原定的遊行路線大致相同,及後李卓人感謝在場人士參與遊行;當日遊行對交通造成阻礙,至少90條巴士線須改道,及部分電車服務受阻。
余指,各被告透過「流水式集會」去組織1個受到警方反對的公眾遊行,而路線途經多個正常運作的港鐵站,各被告沒有理由帶參與者行走約2個小時到遮打道。
余又指,辯方就系統層面及實行層面上,對《公安條例》17條的合憲性提出挑戰,但余指,根據終審法院就梁國雄曾挑戰《公安條例》的案例,被告不能就《公安條例》提出系統層面上的憲法挑戰。審訊今午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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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