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前一丁糾紛|分銷商指遭無理終止合作追逾4400萬 生產商日清指從無口頭協議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2/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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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前一丁香港分銷商指遭生產商日清無理終止合作關係,要求追討逾4,400萬,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日清出前一丁香港分銷商與生產商疑發生合作糾紛。分銷商指與生產商合作近50年,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卻於2016年被無理終止合作關係,分銷商要求賠償3年純利損失等共逾4,400萬港元,案件今(22日)於高等法院開審。分銷商指與日清自1968年已有口頭協議,並不同意日清所指其角色只是次分銷商。

原告榮興(1956)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一方於開案陳詞指,原告與答辯人自1968年開始合作關係,雙方已合作逾48年,並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原告指作為答辯人的分銷商,原告的工作包括到貨倉取貨,與零售商包括超級市場及餐廳等洽商。惟於2016年原告被終止合作關係,亦沒有給予3年通知期。

原告一方續指不同意答辯人一方所指,原告實為次分銷商。原告指一直是答辯人的分銷商,根據過往答辯人刊登的報紙廣告,原告被列為分銷商,而雙方聯絡的電郵中,原告亦被稱為分銷商。原告強調雙方早於1968年達成口頭協議,否則當被終止合作關係時,答辯人毋須由日本請來創辦人孫兒,親自向原告表示雙方終止合作關係。

答辯人一方開案時則指,與原告從沒有達成任何口頭協議,並指香港三菱商事會社有限公司才是答辯人分銷商,並早於1980年代簽訂協議,而原告是向香港三菱取貨,故其的角色只是次分銷商。答辯人指沒有任何文件或證據證明原告說法,由於雙方沒有任何協議存在,答辯人指不存在任何隱含條款。

原告早前於入稟狀續指,日清於80年代在大埔設置廠房,由原告負責安排送貨至各大超級市場及連鎖店等。由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每年營業額達2.69億港元,純利達1,139萬港元。及至2016年12月中,答辯人通知原告終止合作關係,原告認為須給予3年通知期,要求賠償3年純利連利息等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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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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