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黎智英等高層被撿取電子設備 律政司向高院申請提供密碼檢視被拒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2/2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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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高層被撿取電子設備,律政司向高院申請提供密碼檢視被拒。(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裁張劍虹等5名高層,早前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捕,警方當日並進入壹傳媒大樓等進行搜查,壹傳媒及涉案高層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就警方檢走的資料申請法律專業及新聞材料保密權。法庭早前下令將檢取的資料封存以供雙方共同檢視,律政司一方今(26日)申請更改命令,要求法庭下令涉案人士提供解鎖密碼,供警方搜查所檢取的電子設備,法官今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律政司申請。

律政司一方今陳詞指,是次聆訊的主要爭議是,申請人是否需要向警方提供解鎖密碼,以協助警方將所檢取的電子設備解鎖,並將電子設備內存的資料供法庭判斷是否屬法律專業及新聞材料,以及申請人是否獲准取得被檢取資料的副本。

律政司一方指出,法庭頒下命令應是有助理順法律程序,現時申請人一方就警方所檢取的資料申請法律專業及新聞材料保密權,而有關程序需時,但其中3名申請人已被正式落案控告欺詐罪,相關刑事調查及程序不宜延誤。

律政司一方續指,警方現時一直嘗試破解相關電子設備,若申請人可提供解鎖密碼,將可加快申請法律專業及新聞材料保密權的程序,而警方取得電子設備內的資料後,並不會擅自使用,而是會交由法庭判斷是否受法律專業及新聞材料保密權所保障,因此不會對申請人構成不公。

法官質疑雙方早於去年11月的聆訊中,已討論過有關爭議,除非情況有重大改變,否則法庭無權作出律政司一方要求的更改。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法庭於去年11月19日頒下命令,但其中3名申請人於12月2日被正式落案起訴。

律政司一方續指,若法庭遲遲未能判斷有關電子設備內的資料是否獲法律專業及新聞材料保密權所保障,控方在申請人即將面對的審訊中,則只可依賴現存的證據,最壞的情況是,申請人因證據不足而脫罪,及後警方卻發現電子設備內的資料並不受法律專業及新聞材料保密權所保障的話,控方並不能以同樣控罪再次檢控被告。

申請人一方則回應指,法庭無權下令強逼任何人交出電子設備的密碼,而且警方選擇在上次聆訊後落案控告其中3名申請人,反映警方當時已衡量過證據是否充足,否則警方可以延後有關檢控決定,以待本案審結為止,但不能現階段強逼申請人披露密碼,申請人根本沒有責任協助控方將自己定罪。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作出裁決指,上述爭議早於去年11月的聆訊中已處理,律政司現時並非要求法庭更改命令,而是要推翻原有的命令,但律政司一方卻未能提出任何例外情況以說服法庭,申請人被正式落案控告並不屬重大情況改變,因為律政司理應早已預計到有關行動。

法官又指無論根據《警隊條例》或《港區國安法》,警方或法庭均無權強制任何人交出密碼,因此駁回律政司一方申請。

另外,申請人一方要求法庭頒令警方需向申請人提供所檢取的紙本資料之副本,以供申請人判斷將就哪些資料申請法律專業及新聞材料保密權,但遭律政司一方拒絕。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批准申請人取得他們將會或有意申請法律專業及新聞材料保密權的資料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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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