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禁聚令】工黨社民連遊行被指違禁聚令 8人罪成判監14天緩刑18個月

社會 18:52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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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一吳文遠(左二)及曾健成(右)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限聚禁令罪成,獲判緩刑。王仁昌攝

020年五一勞動節,工黨及社民連為爭取失業援助金等勞工權益,從金鐘海富中心遊行至政府總部,期間李卓人、梁國雄、黃浩銘等8人被指違反限聚令,遭票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各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法例是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有合理基礎,裁定條例合憲。裁判官又指遊行示威自由非絕對,當日遊行可能會誤導市民,罰款不足以反映嚴重性,遂判各被告監禁14天,緩刑18個月。

8名被告分別是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他們各被票控1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傳票指,各被告於2020年5月1日上午約11時06分,在夏愨道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眾聚集)規例61A及62條。

裁判官今裁決時,指高級督察韋鑑洸供稱當日工黨及社民連一如以往遊行示威,8名被告在海富中心外分為兩組,每組4人舉橫額遊行及叫口號,4人之間的距離少於1.5米,兩組之間曾少於1.5米,他警告被告正進行受禁群眾聚集,惟各被告未有理會警告。

裁判官指,辯方盤問時,韋曾提到「今朝問返地面負責同事都唔記得」,惟翻查錄音及檢視上文下理後,裁判官認為韋所說的「今朝」,欲指當日早上。裁判官認為即使韋當日早上曾問及同事,做法不甚理想,亦不削弱韋的客觀描述,認為韋可信可靠。

裁判官續指,辯方指出案發時兩組人相距1.5米,惟裁判官認為兩組人一唱一和,指兩組人手持的橫額均印有工黨標誌,兩組人的示威口號均是關於失業、被限制示威自由的不滿以及對警方的不滿,兩組人亦共用示威物品及呼應對方口號。

裁判官指,考慮到該8人有共同目的、當時行為及共同出現歷時,裁定8人為1個群組,而該8人非受豁免群組或獲准批群組,行為已干犯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

裁判官續指,有關條例是為了應對2019新冠肺炎疫情,並與個人權利取得平衡,並非欠缺顯然的合理基礎,裁定條例及警方的應用合憲,又指其他國家,例如英國,採用了更嚴苛的封城政策。

裁判官又指,就辯方提出辯解,指早前有人遊行時4人一組相距1.5米,警方未有發出傳票,因此各被告有合理期望,惟當日韋已多次發出警告,各被告只是自以為是,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明知故犯,裁定8張傳票均罪名成立。

黃浩銘求情時指無情可求,但指裁判官的判刑不單是對他們,更是對香港和平示威的判刑,他會拭目以待。李卓人則指,為立法者濫用公權打壓言論自由,感到痛心。

裁判官判刑時指,遊行示威自由非絕對,即使行使示威權利,亦不可犯法,而當日遊行受到傳媒廣泛報導,可能會誤導市民,罰款不足以反映嚴重性,遂判各被告監禁14天,緩刑18個月。

另外,麥德正當日被發出告票後,未有出示身分及後被捕,麥早前承認沒有向獲授權人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今被判罰款2,000元,須於14天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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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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