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獲批】區諾軒涉大聲公襲警被判服務令 律政司申覆核獲批改判監9星期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3/23 15:22

最後更新: 2021/03/2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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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涉大聲公襲警被判服務令,律政司申覆核獲批改判監9星期。(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於2019年7月7日旺角衝突中,被指以大聲公推撞警員長盾,並以大聲公說話,使警司高振邦耳朵痛楚,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今(23日)向上訴庭提出覆核要求判處拘禁式刑罰,上訴庭批准申請,改判區諾軒入獄9星期。

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原審裁判官就兩項襲警罪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屬原則性有錯,明顯過輕,撤銷原有判決。

潘指考慮到控罪要點,即涉及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加上案情嚴重性,犯案手法及處境,以及區諾軒於短時間內干犯兩項相同罪行,即使區具有良好背景,亦應判以即時監禁,就兩項控罪分別判監4及10星期,考慮到本案屬覆核,以及區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酌情減刑至9星期。

上訴人區諾軒(33歲),被控兩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8日大約凌晨零時25至31分,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663 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社會服務令140小時。區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被拒,現時就另案被控而被還押中。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出,原審裁判官忽略襲警罪一般性的判刑及低估了嚴重性,作出判刑時嚴重不足。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偏離監禁為判刑起點,答辯人區諾軒並非年紀特別輕,亦非入世未深,當時亦非危險特殊情況,或因誤會而產生襲擊事件,反而是區非常不合作,警員當時多次清晰提出要求區離開停車路,返回行人路上。

律政司一方質疑答辯人一方陳詞指,區當時是作為警方及示威者的橋樑,其行徑是情有可原的正當目的,亦是其求情中軸說法,惟律政一方認為看過片段後完全不敢苟同說法。

律政司指當時警員是正在執行正當職務,驅散停留在車路上人士,旨在恢復車道,偏偏答辯人於當時以言語阻止警方開路,後果可以是引致公眾及記者逗留在路上,癱瘓路上交通。

律政司一方指,區諾軒當時沒有散去,並以粗言穢語阻撓警方。律政司一方指當時警方非常克制,只是緩緩推進,面對區的不合作,以「死黑警、毅進仔」侮辱性言詞向警方謾罵,並以揚聲器敲打警員盾牌,正如高院法官早前處理區諾軒上訴申請時所指,區的做法是為發洩情緒,並非如他所指是溝通。

律政司一方強調,有關說法並不能構成例外情況,判以非監禁式刑罰。於檢視過答辯人的行為及嚴重性,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於判刑理由中探討有關嚴重情況,原審裁判官有責任列出加刑因素,包括須考慮到現場情況情緒高漲,因雙方衝動而一觸即發,法庭亦有責任須考慮示威背景及帶有侮辱性言詞令案情更加嚴重之因素,而原審裁判官並沒有針對侮辱性言詞作任何說法。

律政司又質疑答辯人並沒有悔意,他於定罪後撰寫的求情信,只局限於案發是使用言詞不當而致歉,並沒有就阻撓及襲襲的行為致歉。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社會服務令作判刑,就答辯人有真誠悔意作出錯誤裁定。

答辯人一方則指,就悔意方面答辯人已就所用言詞公開致歉,法庭須考慮當時後方有人大叫「人踩人」及「有人跌低」,證據上有爭議。

至於答辯人被指以揚聲器襲擊警司高振邦,代表律師指並沒有針對性。上訴庭法官則指定罪後求情,答辯人堅持客觀性,予人感覺是不接受定罪,引伸至是否有真誠悔意。

答辯一方指從片段可見發生首項控罪前,警員本來向前推進,到某一位置時以盾牌頂向答辯人,後來有人叫「人踩人」及「有人跌低」,答辯人才情緒激動。法官質疑片段所見,示威者離防線頗遠,答辯人又何以保護示威者,若警方向前推進,後面會留有更多空間,為何答辯人要求警方停止推進,質疑邏輯何在?

答辯一方指事情是不斷演變中,警方向前推進,有人叫「人踩人」及「有人跌低」,答辯人要求停止推進。當然現時從客觀環境而言,或有更好更佳方法處理。上訴庭質疑當時答辯人的用詞是「非法禁錮」,質疑其角色如何化解,亦沒有證據顯示當時示威者被封鎖。答辯一方指答辯人其後亦表示明白警方立場,代表律師亦指本案沒有身體接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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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