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覆核】質疑毛孟靜住所僭建屋宇署未執法 梁振英公司申覆核許可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3/3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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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毛孟靜住所僭建屋宇署未執法,梁振英公司申覆核許可候判。(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早前成立803基金有限公司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屋宇署未有針對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涉將淺水灣道寓所地庫車位違規改建一事,採取執法行動。803基金今(31日)於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違規改建的涉事住戶為公眾人物,屋宇署未有採取執法行動,會吸引較大的公眾關注,涉及到公眾利益;律政司代表屋宇署一方則指,涉事違規改建即使不獲豁免,由於未有構成即時危險,屋宇署根據政策,不會立刻採取執法行動;法官押後判決。

原告803基金有限公司;答辯人屋宇署署長,毛孟靜丈夫Philip Arthur Bowring被列為與訟相關利害人士。

原告一方今指,涉事寓所車位違規改建,而且不屬於《建築物條例》第41(3)條的受豁免情況,認為屋宇署未有採取執法行動,屬於未有公平合法地落實執行法例及法律錯誤,涉及到公眾利益。

法官問及原告一方,指香港有大量違規改建項目,如果每個人都成立公司入稟司法覆核,去挑戰屋宇署決定,法庭豈不是會被司法覆核聆訊所淹沒。

原告一方則回應指,涉事寓所的住戶為公眾知名及有政治影響的人物,屋宇署就其違規改建未有採取執法行動,會吸引較大的公眾關注,對公眾利益有較大影響。

屋宇署署長由律政司代表,律政司一方今陳詞指,就涉事寓所而言,申請方沒有足夠的直接利害關係,指相比起申請方,寓所兩旁或樓上住戶有更直接的利害關係,惟相關住戶均沒有司法覆核屋宇署決定。

律政司一方續指,就公眾利益層面,申請方為一間公司,而其業務亦與屋宇建築無關,亦欠缺了相關專業知識或資訊,而申請方稱涉事寓所住戶是公眾人物,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律政司一方認為申請方欠缺直接利害關係,法庭毋須滿足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法官問及律政司一方,對於申請方所指,涉事寓所屬於違規改建及非豁免範圍內,律政司一方有何回應。

律政司一方續指,涉事寓所屬於違規改建,惟根據條例,改建的車位有所遮蓋,故適用於豁免範圍,而即使涉事寓所不被豁免,由於改建未有影響到樓宇結構或構成危險,屋宇署根據政策,不會立即採取執法行動,而屋宇署曾向涉事住戶發出兩封信件,並非無任何行動。雙方今早陳詞完畢後,法官將判決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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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