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結案】黎智英7人罪成官指屬遊行非疏散行動 李柱銘等6人准保釋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4/01 15:51

最後更新: 2021/04/01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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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獲准保釋離開法院。(陳永康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7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港島遊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案件經區域法院審訊後,7人今(1日)各被裁定兩罪均成立。法官胡雅文頒下書面裁決書,指現場片段顯示各被告帶人離開維園及站於遊行隊伍前方,欠缺證據證明附近港鐵站未能正常運作,而遊行隊伍亦無出現過可循港鐵站離開的聲音,而各被告若要疏離人群,當時亦毋須帶同橫額。李柱銘等5人准保釋至4月16日作求情及判刑,黎智英及梁國雄則因另案續被還押。

涉案被告黎智英(73歲)、李卓人(64歲)、吳靄儀(73歲)、梁國雄(65歲)、何秀蘭(66歲)、何俊仁(69歲)及李柱銘(82歲)今被裁定罪成,黎智英及梁國雄因另案還押,其餘5人獲准保釋至4月16日作求情及判刑,期間不准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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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梁耀忠(67歲)及區諾軒(33歲)則早前認罪,今求情後亦押後4月16日判刑。

法官胡雅文在書面裁決書指出,考慮過所有呈堂證據後,肯定案發當天在維園至遮打道的遊行屬於未經批准集結,而非1個有必要的疏散行動,而控方已經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案發時各被告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了該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指,現場片段顯示各被告指示及帶領遊行人士離開維園,而沒有證據顯示維園附近兩個港鐵站未能正常運作,行經銅鑼灣、灣仔及金鐘港鐵站時,遊行隊伍亦沒有出現可循港鐵站離開的聲音,而各被告若要疏離人群,亦毋須帶同橫額。

法官續指,遊行事前已被警方反對及傳媒廣泛報導,各被告受民陣邀請帶領集會人士離開,必然知悉警方反對遊行一事,而明顯地各被告同意站在前方及帶領遊行隊伍,即使各被告沒有指示遊行方向,各人的組織者角色亦無法排除,各人一同行動及負有相同罪責。

法官又提到,即使辯方陳詞時提出,案發時警方犯下錯誤,遺忘職責及未有派遣警員在維園維持秩序,當日的遊行亦不可能視作疏散計劃,指該遊行事前已有計劃,而警方當日調走地面部隊,亦只是為了降低發生衝突的可能性。

法官續指,辯方對控方指稱各被告違反的法例,即《公安條例》第17A(3)(b)(1)條及第17A(3)(A)條,在系統層面及應用層面上提出憲法挑戰,指2項條例在兩個層面上均未能滿足相稱性分析(proportionality analysis)。

就系統層面方面,辯方指將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為罪行,屬於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及遊行自由,指集會遊行自己是受到《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7條保障,而和平與非和平未經批准集結存在分別,將和平集結定罪是不合比例地限制自由,又指定罪造成寒蟬效應。

惟法官認同控方所指,根據2005年終審法院案例,有關法例對集會遊行自由的限制合憲,即使辯方提出案例是針對集會遊行須通知警方的機制,法官認為刑罰及定罪亦在該案例被討論,故本案亦受案例約束。

就寒蟬效應這一點,法官則引用警方2000年至2020年的記錄,指於2019年仍有884次獲批准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在辯方未能提出相關證據的情況下,這項論點的參考價值不大。

法官續指,於應用層面上,辯方提出案發當天警方沒有發出任何警告,而當日遊行不涉及任何暴力或任由被告直接造成的負面影響,惟警方事後拘捕各人及落案起訴,法庭應就各人被捕及起訴一事作相稱性分析,包括考慮控罪與被告行使和平遊行自由兩者之間的平衡。

惟法官拒絕接納辯方陳詞,不認為事後拘捕是對被告自由的限制,又指起訴權在於律政司,除非辯方提出起訴決定是濫用法庭程序,否則本法庭只會根據呈堂證據去處理刑事審訊。

控罪指,9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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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