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投白票即屬犯法 最高可被判監3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4/13 16:54

最後更新: 2021/04/1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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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講解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 (綜合修訂)條例草案。(陳靜儀攝)

行政會議今日(13日)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 (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明日(14日)將提交立法會大會首讀。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中,要求特區依法規管操縱和破壞選舉的行為,故今次修改《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加入兩項新罪行,包括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以及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他人投票。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補充指,向公眾作出一些形式的通訊、由公眾觀察一些行徑或動作,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均屬公開活動,若有關人士有合法權限或辯解,可以作出負責的辯護,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監3年。她強調,作為公民有責任和權利投票,呼籲市民參與選舉和投票。

林鄭月娥指,為了令選舉更加公平有效,加入數項優化選舉安排,包括鑑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時看到要為有需要人士設關愛隊,今次修例賦權當日票站主任為他們設立特別隊伍投票,有需要的選民包括70歲或以上人士、孕婦及身體狀況會因排隊而出現不適的人士。

她又指,今次建議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由於目前投票時要用紙本選民登記冊,再核對身份證資料劃線派票,有人反映不是穩妥的做法,故今次修例讓日後選舉可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根據政府文件,為了維持選民登記冊的透明度,同時保護選民的私隱,亦會建議修訂查閱和編製選民登記冊的安排,只限傳媒、政黨以及候選人查閱登記冊。

此外,林鄭月娥又指,一場大型公共選舉涉及大量投票站和點票站,不外乎涉及公共場所包括體育館、學校等,為了方便學校更願意借出場地,早前同意選舉投票日翌日定為學校假日。為了進一步讓選舉事務處更方便找地方,今次修例賦權總選舉事務主任,可要求一些處所提供或借出物業使用,包括受政府資助的學校或非政府機構,但不會強制要求私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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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