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集結案】黎智英李卓人就兩案各入獄14個月 楊森則判緩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4/16 17:52

最後更新: 2021/04/16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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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森早前承認參與8.31未經批准集結罪。(梁偉榮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及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涉於前年8.31參與「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被控,3人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押後至今(16日)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黎智英及李卓人各被判囚8個月及6個月,連同8.18集結案,兩人各須服刑14個月。楊森則判監8個月,緩刑1年。

黎智英及李卓人就8.18案各被判監12個月,法官就8.31案判處兩人入獄8個月及6個月,下令其中2個月刑期,與8.18案刑期分期執行,即兩人各須入獄14個月。楊森則被判囚8個月,緩刑1年。

本案3名被告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3歲)、港大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楊森(73歲)及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64歲)。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8.31遊行為未經批准集結,雖然和平進行,但根據經驗,2019年局勢不穩定,一旦有人大規模聚集,人們情緒容易變得高漲,爆發暴力示威的風險高。

法官續指,有人於8.31當天預先計劃一個抗議政府及警方的集會,稱活動為「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被告明知警方反對當天的集會遊行,仍然與他人一同參與修頓球場的活動。被告有意識地決定參與其中,更故意無視警方會作出檢控的警告。

法官指,警察總部並非教堂,8.31遊行的主題暗示警方便是所謂的「罪人」。被告刻意無視警方警告,被告的身分,或者會鼓勵他人參與遊行,並相信犯法後可獲免除罪責。法官考慮以上後,認為即時監禁為唯一可以考慮的判刑。

法官認為,在社會不穩的背景下,被告刻意犯案,爆發暴力行為風險高,被告行為直接挑戰法治,考慮到該集結和平進行及其他所有因素後,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考慮到3名被告均認罪,而黎智英因其健康狀況而獲進一步減刑,判黎入獄8個月;另考慮到李卓人對社會的貢獻,包括爭取工人權益等,進一步減刑後,李被判監6個月。法官指本案與8.18案相距僅2星期,故頒令兩人就本案其中2個月的刑期,與8.18案的12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兩人各須就兩案入獄14個月。

法官亦考慮到楊森曾獲頒銀紫荊星章,亦長期參與公共事務等,對社會有特別貢獻,故判囚8個月,緩刑1年。

獲判緩刑的楊森於庭外表示,會支持其他人就案件結果提出上訴。被問到香港是否仍有和平遊行或示威,楊表示,相信香港人不會被嚇怕,會堅持和平示威遊行,並強調和平示威是憲法所保障權利。

案情指,3人參與的遊行無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他們在過百人的群眾中由灣仔修頓球場遊行至中環花園道,期間高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及唱宗教歌曲,過程阻塞交通,隊伍最終到達聖約翰座堂。

李卓人今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判刑。梁偉榮攝

3人早前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大律師蔡維邦代表黎智英求情指,此次集會遠比8.31其他事件和平,對比同類案例後,希望法庭考慮判罰款或緩刑。楊森則親自陳詞指,他認罪但不認錯,並批評警方當日禁止和平遊行及濫權,自己所為是公民抗命。

李卓人早前呈上的書面求情信指,雖然他認罪,但他認為自己爭取和平遊行權利並無做錯。李在信中直言,明白法官堅持法治理想,但法官亦應與時並進,法庭應該睜開眼直視人民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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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