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到此為止: 中國增設30日離婚冷靜期(上)
發布時間: 2021/04/19 11:03
最後更新: 2021/04/19 11:04
由2021年1月1日起,中國國内夫婦在經歷30日的冷靜期後,方可申請發出離婚證。
新法例旨在減低國内激增的離婚率。2003年,中國離婚法變得寬鬆,使夫婦無須經訴訟程序便可離婚。自此之後,離婚率出現穩定增幅。民政部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共有450萬對夫婦登記離婚;而在2019年,數字僅輕微回落至415萬。
本文將分為上下兩部分,討論30日離婚冷靜期背後的意義,以及這項規定在香港是否可行。
三思而行:在國内迫切離婚的夫婦
現時在國内離婚有兩種途徑——離婚協議,或透過法庭訴訟解決。
在2021年1月1日前,協議離婚對期望分開的夫婦而言是最方便快捷的途徑。雙方只須到訪婚姻登記處,通常半小時内便可辦妥離婚手續。只要雙方同意離婚,並協商好任何與財產和子女相關的安排,離婚則純粹涉及行政手續。
30日冷靜期旨在阻止衝動、草率的離婚決定,並鼓勵暫被怒火蒙蔽雙眼的夫婦冷靜下來,然後在離婚路上設下關口,讓雙方有足夠時間回顧婚姻關係,以免夫婦太快進入離婚程序。
新法例的基本原則如下:
- 任何一方可在30日離婚冷靜期内撤回離婚申請,期間不會予以登記,成為離異夫妻。若撤回申請,離婚申請將會被視為無效;若雙方之後仍然堅持離婚,則須重新經歷整個流程,並再次等候30日。
- 在30日離婚冷靜期届滿後30日内,任何一方須到婚姻登記處遞交申請。若任何一方未能完成上述行為,離婚申請將被自動撤回。
30日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離婚協議。由於家暴往往涉及訴訟,所以冷靜期對因家暴而離婚的夫婦實屬罕見。
其他司法管轄區是否曾引入新法例或類似法例?很多司法管轄區均已引入婚前或離婚前冷靜期,或設置其他阻礙,以避免夫婦因一時衝動而作出草率的決定。
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將分析在香港實施離婚冷靜期的可行性。
撰文: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Vanessa Duff (Mitchell)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見習律師 關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