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到此為止: 中國增設30日離婚冷靜期(下)

親子

發布時間: 2021/05/03 11:32

分享:

分享:

我們於上一篇文章探討最近中國引入離婚冷靜期,而本篇將分析在香港實施離婚冷靜期的可行性。

在香港,當事人須在結婚至少15天前向婚姻登記處遞交結婚通知書。

除非有嚴重困難或行為異常敗壞的情況,否則夫婦須至少結婚一年,方可在香港開展離婚程序。

離婚夫婦須提供以下五種事實其中一項證據,以證明雙方婚姻處於完全破裂和無法挽回的狀態,包括:通奸、不合理行為、雙方同意下分居一年、雙方不同意下分居兩年,或遺棄/抛棄。雖然雙方可遞交聯合申請,但須至少分居一年。與此同時,香港離婚法例支援過錯離婚 ——即需要對另一方提出指控 (雖然經常使用情節較溫和的細節/要項)。

若能證明婚姻已處於完全破裂、無法挽回的狀態,法庭只會頒發有條件命令。離婚夫婦在正式批核離婚前須等待至少六個星期。實際上,這段時間也稱得上「離婚冷靜期」,只不過出現在離婚過程後期,而非開端。

這與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的情況相似。雙方須在婚前1個月作出結婚通知,而離婚申請只能在結婚年滿至少一年後提出(若在澳洲,則須結婚年滿2年)。

至於跨國夫婦,實施離婚冷靜期的國家或關注夫婦務求儘快離婚,會選擇於對自己更有利的司法管轄區辦理離婚手續。此類行為被稱作「挑選法院」,但當此類法例實施後,「挑選法院」的難度便會大增。

不想一等再等,可以怎麽做?

即使結婚未滿一年的夫婦無法在香港解除婚姻關係,很多希望在期滿前離婚的夫婦會選擇簽署分居協議,並提早協商有關財產(及子女)的安排和決定。

一旦婚姻關係年滿一年,任何一方便可正式提出離婚,並將雙方早前同意的分居協議條款轉化為同意書,意味著即使夫婦未能即時解除婚姻關係,但仍可透過分居達到目的。

總結

由於中國的30日冷靜期仍處於早期階段,所以還需時間反覆測試和實踐。然而在很多司法管轄區,結婚和離婚冷靜期並非新鮮事。

離婚對所有人而言都是很重要的決定,所以不能輕視,並需要謹慎考慮。避免草率離婚,夫婦應按下腦海中的「暫停鍵」,盡快平復心情,反思和整理思緒。

撰文: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Vanessa Duff (Mitchell)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見習律師 關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