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勞工處接獲541宗疑因工染疫索償個案 暫確認79人為工傷可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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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05/1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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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接獲541宗疑因工染疫索償個案,暫確認79人為工傷可獲賠償 (陳靜儀攝)

本港新冠肺炎確診者逾1.1萬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12日)就立法會議員黃國健提問作書面答覆,表示在去年1月至今年4月28日,勞工處共接獲541宗懷疑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僱員補償個案,當中包括2宗致命個案,其中有115宗個案因不同原因僱員撤銷申索/未繼續索償/確認僱主沒有《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另外有79宗個案已確認為工傷個案,相關僱主須承擔僱員補償責任。

羅致光表示,僱員如非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疫,並獲發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即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其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以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或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向僱員支付疾病津貼。這些個案無須根據《僱傭補償條例》向勞工處呈報。

而在接獲的541宗個案中,有528宗個案由僱主主動向勞工處呈報,餘下13宗個案則由僱員通知勞工處跟進;當中大部分個案在向勞工處呈報時,均未能確定有關僱員是否在工作期間或是從其他源頭染疫,故此僱主需時自行調查或待勞工處協助搜集醫事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就個案是否屬工傷的可能性給予意見。

就該541宗個案,有115宗個案因不同原因僱員撤銷申索/未繼續索償/確認僱主沒有《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撤銷申索/未有繼續索償的僱員大多向勞工處表示,在病假後身體已完全康復,故無須繼續索償。

另外有79宗個案已確認為工傷個案,相關僱主須承擔僱員補償責任。在這79宗個案中,有63宗個案正有待完成病假跟進手續及/或僱員傷勢穩定後進行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即判傷);5宗個案其後因不同原因僱員撤銷申索或未有繼續索償(已包括在上段所述的115宗個案內);及11宗個案在僱主根據勞工處處長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支付補償款項後已獲解決(當中不涉及致命個案),已獲解決的11宗個案涉及僱員因工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由零至40日不等,平均日數為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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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鄧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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