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犯罪】涉協助及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及濫收佣金 職業介紹所職員被判罪成另須退回相關佣金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5/31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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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職業介紹所職員因協助並教唆一名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及向一名外傭濫收佣金被判罪成,今(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8,000元。(資料圖片)

一名職業介紹所職員因協助及教唆1名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及向1名外傭濫收佣金被判罪成,今日(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8,000元。法庭同時命令該介紹所職員將多收的介紹費退回相關外傭。

入境處於2019年到勞工處轉介的投訴,表示有介紹所職員要求一名外傭到港後先到其住所料理家務兩週,才安排該名外傭為合約上訂明的僱主工作。就有關投訴,入境處遂作出調查。同時,勞工處亦就投訴涉及有關外傭被該介紹所職員濫收佣金而展開調查工作。入境處及勞工處經調查後決定向該介紹所職員提出檢控。案件經審訊後,該介紹所職員被判罪成並於今日判刑。

政府發言人指出,外傭只可在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下從事僱傭合約上列明的家務職責,不得從事非僱傭合約上列明的工作,否則會違反其逗留條件。違例者、協助及教唆者均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萬元及入獄2年。

政府發言人亦強調,根據《僱傭條例》,除訂明佣金外,職業介紹所持牌人或其相關人士,或看來是以此等身分行事的人,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勞或費用。訂明佣金的金額不得多於求職者覓得職位後所賺取的首月工資的百分之十。此外,職業介紹所要時刻遵守法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否則可被檢控及╱或被撤銷牌照。於2018年2月9日生效的《2018年僱傭(修訂)條例》已將濫收求職者佣金的最高刑罰增加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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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卓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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