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被控違國安法案准加危駕罪 高院法官指對被告沒有構成不公

社會 14:14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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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資料圖片)

涉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而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早前被律政司擬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7日)於高等法院再訊時,雙方就增加控罪作爭議。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此舉並沒有對被告構成不公,因此批准控方新增控罪的申請。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今陳詞時指,被告唐英傑(24歲)原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控罪,而控方擬加控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新增的控罪是基於與現有控罪近乎一樣的案情,因此並不會引致大量新增證據,亦不會對被告構成不公。

周又指,辯方質疑若被告不是同時被控以《港區國安法》罪名,他所面對的危駕罪將可經由陪審團審理,而非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但周指出,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為判囚7年,屬區域法院的案件,因此即使有關控罪並非連同《港區國安法》罪名一併於高院審理,並只會於區域法院審理,即同樣不涉陪審團。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則回應指,審理本案的是特地為審理《港區國安法》案件而設的特別法庭,只有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控罪,才會由3名指定法官取代陪審團審理本案,因此本法庭只適用於審理國安法案件,而非任何控罪均可交由本法庭審理,否則將構成濫用程序。而且控方現階段新增控罪,並提供過百片段作為證據,將大大增加辯方負擔。

法官彭寶琴質疑,新增的危駕控罪是原有的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若被告最終被裁定恐怖活動罪名不成立,而再次於區域法院就危駕控罪受審,將會構成一罪兩審的情況。

控方亦回應指,控方曾就本案向辯方提供過百條片段,但控方只會就交通事件依賴當中13條片段,而該13條片段亦早於2020年8月11日交給辯方。至於有關涉案口號的意思和詮釋,控方則打算播放共21條片段,需時共1小時37分鐘。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經商議後即日作出裁決,法官陳嘉信指,控方要求新增危駕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是基於撇除恐怖活動的罪行元素,仍需透過危駕罪反映被告駕駛電單車的刑責。

而法庭認為,新增的危駕控罪的案情與原有兩項控罪大同小異,因此法庭不認為此舉會使案中證據量大增,加上根據辯方所指,被告是因瘋狂駕駛而被捕,他亦曾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而錄取警誡供詞,因此難以說他沒有料到會被控此控罪。

法官又指《港區國安法》46條列明律政司司長可就國安法案件作出指示,將案件交由3名法官取代陪審團審理,但這並不代表3名法官只可審理有關國安法的罪行,條文亦沒有表明需分開處理不涉國安法的罪行。而且將一條交替控罪分開交給陪審團審理,或轉交區院審理的做法亦不符司法公正。

法庭因此認為有關修訂屬必須,而且沒有對被告構成不公,故批准控方新增控罪的申請。案件押後至6月16日作審前覆核,而案件維持於於6月23日開審。

被告面對的新增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交界,危險駕駛一輛電單車而引致警員8260、2674及12197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據了解,被告早前亦已就案件不獲准由陪審團審理,而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上訴,並要求上訴庭盡快審理,如上訴庭接受有關申請,上訴庭將於6月15日審理有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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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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