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案不設陪審團 被告提上訴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6/1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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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首案不設陪審團,被告提上訴候判。(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涉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而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早前就律政司安排案件由3名法官取替陪審團審理的決定而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唐今(15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6月22日,即其刑事案件開審前一天頒布判詞。

代表上訴人唐英傑(24歲)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今陳詞時指,律政司司長有權決定刑事案件於哪一級法院審訊,但一旦律政司司長決定將案件交付到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的話,涉案被告就自動享有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聞言貿疑,若然被告聲稱根據《基本法》86條可享有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那麼一旦律政司司長將案件安排於不設陪審團的區域法院審理,被告的權利是否亦遭剝削?戴啟思回應指有關權利是在律政司司長決定將案件交付到高院審訊時才啟動。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回應指,《港區國安法》45條列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本港法院才需依據本港法律處理刑事案件,但《港區國安法》46條賦予律政司司長決定案件不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力,反映46條已屬「另有規定」,一旦《港區國安法》與本港法律有衝突時,《港區國安法》必然有凌駕性。

孫又指,《基本法》63條列明,律政司的檢控決定不受干預,因此法庭亦無權介入,上訴人亦不能透過司法覆核嘗試干預律政司的檢控決定。

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6月22日裁決,而上訴人所面對的《港區國安法》刑事案件則將於6月23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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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