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查冊】涉車牌查冊作虛假陳述 《大公報》記者准簽保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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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06/17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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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車牌查冊作虛假陳述,被告《大公報》記者黃偉強准簽保守行為。(林欣樂攝)

《大公報》記者涉於2020年8月因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而被控,原定今(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答辯,惟控方今表示與辯方商討後,決定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早前曾審理港台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一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本案與該案大致相同,控方則強調檢控標準及尺度完全一樣。裁判官最終批准撤回控罪,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年。

涉案被告黃偉強(47歲)案發時為《大公報》記者,早前被票控1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案件今再提訊時,代表控方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表示,與辯方商討後,決定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本案與她早前處理過的蔡玉玲查冊案大致相同。李強調兩案檢控標準及尺度完全一樣,辯方亦確認被告願意簽保守行為。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大公報》一輛汽車於2020年8月14日停泊在堅尼地城,有人拍下車輪的相片及車牌,並在網上論壇公開。翌日,《大公報》的汽車被另一汽車跟蹤,被告於同日在運輸署取得車輛登記證明書,得知車主的資料及車牌號碼等。

及至同月16日,《大公報》在A1頭版報導事件,標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私家車跟蹤」,報導內容指有立法會議員妨礙《大公報》 2名記者及以粗言辱罵,另刊登了車主姓名及車牌等資料。

警方及後接獲投訴,並找到被查冊的車主,他承認曾拍攝《大公報》汽車的相片,但稱不知道駕駛車輛人士為《大公報》員工。被告於查冊時,曾聲明申請取得車輛登記證明書是用於其他交通運輸事宜,屬虛假陳述。

裁判官最終撤回被告的控罪,並批准他自簽2,000元守行為1年,另須支付訟費1,000元。

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於庭外被問及,曾否向蔡玉玲提出可以簽保守形式處理她的案件,李表示因為該案正進行上訴程序,不便就此回應。

被告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在香港為著取得某車輛的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在申請證明書作以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時,陳述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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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