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得直】法官指六角匙非為攻擊他人 青年上訴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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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06/1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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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六角匙非為攻擊他人,青年上訴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18歲青年於2019年11月在青衣,被警方於身上搜出管有六角匙及堵路,青年早前被控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項控罪受審,惟控方於裁判官裁決前,將首項控罪修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青年其後被裁定兩罪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青年不服上訴,已服刑完畢的青年今(17日)於高等法院被裁定首項控罪上訴得直,但第2項控罪則維持原判。

法官張慧玲於判詞中指出,涉案上訴人陳東成的其中一個上訴理據是,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有使用六角匙傷害他人的意圖,亦沒有就上訴人的良好品格給予足夠比重。

法官分析指,涉案六角匙不可能是為束縛人身而製的工具,但該串共8條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可說是與「百合匙」類同,用途可作開啟不同大小、頂部有六角型凹槽的螺栓。法官認為控方將涉案六角匙的非法用途局限於在事發現場欄杆路牌,做法並不妥當,法庭應考慮的是,為何該六角匙會在上訴人的褲袋出現,而且上訴人當時身處十多名黑衣人之間,當中有人正在堵路,上訴人必然是在到達現場前,已將六角匙放在褲袋。

法官續指,根據常識及生活經驗,如無特別理由,一般人不會將六角匙放在褲袋中,以本案以言,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有意使用六角匙來開啟合適的螺栓,其意圖是為了將物品拆開來用作堵塞道路及作出刑事破壞的行徑。

法官又指以本案所有環境情況來看,不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指上訴人意圖使用六角匙攻擊他人,但所有環境證據卻支持上訴人管有「適合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惟控罪明確表示檢控立場,因此法官不會在現階段裁定上訴人原有控罪罪名成立,以免對他構成不公。

法官因此裁定上訴人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得直,但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則上訴駁回,判刑維持為更生中心,但由於上訴人早前已服刑完畢,因此他毋須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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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