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終院】涉闖立法會會議廳罪成囚4周 梁頌恆上訴終院押後判決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6/2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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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闖立法會會議廳罪成囚4周,梁頌恆上訴終院押後判決。(資料圖片)

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因宣誓風波而於2016年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後,涉聯同3名助理硬闖進會議廳,5人於2018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梁頌恆早前獲准就如何詮釋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即「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而上訴至終院。終院今(22日)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代表梁頌恆的大律師郭憬憲今陳詞時指,警方以《公安條例》第18(1)條的非法集結罪拘捕涉案人士時,必須就涉案人士的犯罪意圖提出證據,即需證明涉案人士有意圖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否則將會使無辜的人誤墮法網。

郭舉例指,若有一群黑衣人高舉「五一」手勢,但有在場人士聯想到2019年的暴力事件,即使他們的擔心是合理的,但黑衣人的目的只是表達政治理念,卻會因此被定罪。

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若黑衣人明知其行為或會引起他人擔心仍繼續,是否仍稱得上是無辜?郭回應指,至少法庭應給予他們機會,以解釋他們犯案時的想法,例如他們沒有打算訴諸暴力,只是想和平地從起點遊行至終點,則不應被定罪。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回應指,非法集結罪是預防性的控罪,因此除了涵蓋有犯罪意圖的人外,亦需涵蓋作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的行為的人。終院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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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