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覆核】地署助理署長重建村屋遲遲未獲批 入稟指署方條件苛刻求覆核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6/28 17:10

最後更新: 2021/06/2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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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與丈夫再就不獲署方批地事宜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與丈夫早前就地政總署遲遲拒批其重建村屋申請而提出司法覆核,夫婦二人日前再入稟高等法院,指署方其後列出多項苛刻的條件,做法違反內部指引,亦侵犯其獲《基本法》所保障的私有財產權,因此要求推翻署方決定,並向署方索償。

申請人鄧超文及林嘉芬,擬列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入稟狀中指,夫婦二人於2012年購入元朗一土地,其後向署方申請將土地上原有建築物,改建成4間新界轄免管制樓宇。申請人於2013年提交申請後,遲遲未獲署方審批,申請人遂於2021年1月提出首次司法覆核,挑戰署方延誤處理其申請的做法。

署方於2021年2月去信申請人,批准有關申請,但申請人需遵守共38項條件,經商議後,條件減至33項,但申請人仍然認為當中22項條件屬越權、不合理或違反《基本法》。

申請人於入稟狀中指,署方列舉的部分條件與相關內部指引不符,亦與標準的批准信件有異,即使申請人已解釋為何他們拒絕接納有關條件,署方仍未有解釋為何未有遵從標準做法。

申請人又認為署方向申請人施加額外條件緣於署方的政治或其他不相關的考量,即她曾被傳媒報導涉行為不當,以及被廉署調查一事。

申請人指出署方施加的不合理條件包括,在一些建築細節如有天台覆蓋的範圍面積等施加非常嚴謹的限制,而且只容許申請人有少量誤差,此舉將會構成建築上的困難,甚至可以說是難以實行,對申請人構成巨大開支及不便。

申請人又質疑署方向她施加條件的做法,是違反集體官契條款,例如署方要求申請人所建的房屋,不得用作工業用途或骨灰翕場等用途,但集體官契中並無相關限制。申請人質疑署方做法明顯是改變了集體官契條款,濫用職權。

申請人又指《基本法》第6及105條保障了其私有財產權,但署方的延誤和施加多項條件的做法,是侵犯了申請人於涉案土地上興建房屋的權利,而且有關條件亦對申請人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違反申請人的合理期望等。

申請人因此要求推翻署方施加條件的決定,並要求署方就相關延誤所產生的成本,以及申請人蒙受的損失而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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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