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措施】政府續允僱主延長外傭合約期3個月 以及延後返回原居地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6/2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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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續允僱主延長外傭合約有效期限3個月,以及延後返回原居地。(資料圖片)

政府今日(28日)宣布,即時延續協助外傭及其僱主,應對疫情的措施,包括延長現行合約的有效期限,以及延後返回原居地。
   
政府會繼續早前的措施,容許僱主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就所有在9月30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標準僱傭合約」第二項的僱傭期可在僱主及外傭同意下,延長最多3個月。然而,已根據包括3月29日宣布的彈性安排下獲准延長的合約,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如新聘請的外傭未能於該3個月的延長期內獲安排來港,而僱主須在該3個月的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僱主應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僱主有責任預先作好準備,安排其新聘請的外傭於3個月的延長期內來港及/或安排與其現任外傭續約。

在現行制度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跟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1年為限。
 
因應疫情,政府會進一步延長於去年12月30日公布的相關彈性安排。如外傭未能在上述的一年期內返回原居地,他/她可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
  
政府提醒僱主和外傭,上述彈性安排須由僱傭雙方同意,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規定仍然適用。僱主應安排外傭在已延長的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情況,在有需要時檢視上述措施及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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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