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洗黑錢】兩家五口涉洗黑錢18億罪成 4人判監逾2年至7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7/06 18:43

最後更新: 2021/07/0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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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督察沈灝旻(中)對判刑表示歡迎。陳卓欣攝

2男3女涉於於2010年約兩年間洗黑錢,涉及款項折約18億港元,5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洗黑錢及洗黑錢共13項罪名,當中4人今(6日)於高等法院被判監禁兩年1個月15天至7年。法官判刑時指,洗黑錢約8.8億的首被告吳麗沙借出户口,以收取每月 1萬元酬勞,純為幫補家計,慨嘆她被人利用最終身陷囹圄,實屬不幸。

5名被告包括吳麗沙(31歲)及陳麗霜(59歲),為母女關係;肖娜容(42歲)及肖友泉(30歲)為姊弟關係,以及王良海(41歲),王為肖娜容丈夫。王良海今因病缺席聆訊,其判刑押後至本月13日處理。

法官陳慶偉今判刑時指,首被告吳麗沙為家庭主婦,她於2011年到2012年不只借出自己開納的户口,又親自到銀行處理轉帳款項,共約8.8億港元。法官相信她是為每月收取1萬元酬勞,純粹幫補家計而被利用,慨嘆她被人利用最終身陷囹圄,實屬不幸。

法官指吳明顯協助其他人營運地下錢莊,考慮到過程不複雜,她並非主腦,沒有證據顯示她知悉款項為可供訴罪行性質,但涉跨境原素,判監共7年。

次被告陳麗霜為吳的母親,她2006年來港,於酒樓任職,兩個月期間洗黑錢金額達1.2億,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惟法官認為陳只有小學程度,很大機會因信任女兒而犯案,故決定扣減一半刑期至兩年1個月15天。

另外,肖娜容及肖友泉分別在約兩年間,洗黑錢達3億及6億,兩人均被判監6.5年。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3B隊主管高級督察沈灝旻對判刑表示歡迎,認為對犯罪者有一定的阻嚇作用。沈又指,洗黑錢罪罪成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及罰款500萬元。

沈續稱,近日有罪犯巧立名目藉詞用於投資或求職,而要求市民交出户口,他提醒巿民若被要求開户口,必須問清楚其目的及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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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