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違國安法唐英傑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押後本周四求情

社會 15:08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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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違國安法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早前審結,3名主審的國安法指定法官今(27日)高等法院作出裁決,裁定24歲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定罪及恐怖活動罪名兩項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周四(29日)早上,以待辯方作求情陳詞。

法官杜麗冰今於庭上讀出裁決摘要,指考慮到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以及在本案的情況下,被告展示有關標語是足以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而在案發時,被告知悉有關標記是帶有分裂意味,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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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因此認為,被告以如此方式展示有關標語,他是有意圖地向他人宣揚有關標語的分裂意味,並有意圖煽動他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被告當時是要宣揚這個政治議題。

法官續指,被告未有在警方的所有防線前停下電單車,最終撞向警員,此舉是對警方和香港法治的刻意挑戰,其行為涉及嚴重暴力及危險行為,會嚴重危及公眾安全。被告的行為亦對社會構成重大傷害,被告是為了透過恐嚇公眾,以達致宣揚其政治理念的目的。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認為控方已成功證园煽動他人分裂國定罪及恐怖活動罪名兩項罪名的所有控罪元素,因此裁定被告兩項罪成,並且毋須處理交替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法官於裁決後,表示將案件押後至本周四(29日)早上,以聽取辯方的求情陳詞,法官又提及,《港區國安法》第21及24條,即涉及本案兩項控罪的條文中,已有清晰的判刑指引,要求控辯雙方就此作出陳詞,期間被告需還押候判。

涉案被告唐英傑涉於2020年7月1日當天,即《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首日,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行駛於灣仔盧押道及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期間曾衝破多道警方防線,數名警員在追截被告期間受傷。

被告早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交替控罪受審,案件早前經過15天的審訊,審訊期間,控辯雙方大致上對案發經過並無重大爭議,本案主要爭議於在涉案標語「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詮釋。

控辯雙方分別傳召專家證人,就有關標語是否涉及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味而作出專家證供。控方傳召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供,劉於作供期間主要以歷史角度剖析有關標語的意味,例如劉指出「光復」一詞含有從敵人手上取回國土和政權等的意思。套用於香港當時的情況,劉認為使用有關標語的人,是認為當時香港落入了非正統的政權手中,亦即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正當地統治香港。

至於「時代革命」一詞,劉指出從歷史角度可見字眼的意思是不接受、要改變當時的政權和社會制度,引伸至認為當時的政權和社會制度是不合法,而需要推翻和改變。因此提出「時代革命」口號的人,是希望採取手段去造成政權或社會制度的改變,從而造成時代的改變。

劉又認為有關標語首次出現在2019年7月21日,發生於中聯辦外的示威,反映有關標語的使用,是表達不接受中國管治香港。

至於辯方則分別傳召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作供。李詠怡認為有關標語是源於2016年的「光復屯門」及「光復上水」等目的在於恢復香港日常秩序和空間的事件,及至後來「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標語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中被廣泛使用,李詠怡相信是源於7.21元朗襲擊事件激起民怨,但李認為參與者對標語意味各有不同解讀。

李立峯則曾就有關標語的意味,分別進行焦點小組、電話訪問等研究,並分析了連登討論區上逾2,500萬條帖文,從而得出觀察,指當有關標語出現的時候,大多並沒有同時出現「香港獨立」等字眼,而受訪者亦對有關標語有著不同理解,反映有關標語與港獨關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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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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