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75歲男子及25歲女子違強制檢疫規例 分別被判即時監禁7日及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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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08/18 20:59

最後更新: 2021/08/1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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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歲男子及25歲女子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第599A章),今日(1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即時監禁7日及14日。(資料圖片)

75歲男子及25歲女子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第599A章),今日(1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即時監禁7日及14日。

該名男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去年12月曾多次離開其檢疫地點。其後該名男子被送往曹公潭戶外康樂中心接受餘下強制檢疫,但他其後於去年12月26日逃離檢疫中心。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4)及8(5)條,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7日。

該名女子被界定為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個案的緊密接觸者,並於去年12月15日被送到竹篙灣檢疫中心接受隔離。去年12月23日,她因身體不適被送往北大嶼山醫院接受治療。然而,她沒有聽從指示於治療後回到檢疫地點,同日自行離開醫院。其後,她再度因身體不適於去年12月24日返回醫院。她被控違反《規例》第32(1)(a)及32(3)條,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14日。

據《規例》第32條,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在該處的行徑,或藉從事任何行業、業務或職業,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市民的合作是阻止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重要一環。有關行為不負責任,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政府對相關行為予以嚴厲譴責,並籲請公眾遵守相關規例。截至今日,共有四人已因違反相關條例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四個月。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作出嚴肅跟進。

此外,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截至今日,共有170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十四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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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曾卓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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