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要求清盤事宜行使股份投票權 黎智英指不屬國安法中「處理」財產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9/15 14:55

最後更新: 2021/09/1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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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凍結資產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權,黎智英不屬國安法中「處理」財產 。(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就保安局局長凍結其壹傳媒股份及資產等,而入稟要求法庭頒令批准他在公司清盤事宜上行使投票權,案件今(15日)於高等法院審理。黎智英一方陳詞指,黎希望行使投票權,並不屬《港區國安法》條文所指的「處理」財產,而且其壹傳媒股份亦不屬罪行相關的財產。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今陳詞時指,保安局局長早前根據《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第3條,凍結其壹傳媒股份及資產,而有關條文提到,保安局局長如有理由懷疑某些財產屬罪行相關財產,便可申請凍結有關財產,以防任何人處理有關財產。

黃續指出,局長的做法是參考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類似條文,有關條文明確列出所謂「處理」(deal with)財產的5項定義,而黎運用其投票權,並不屬於上述任何1項定義。惟法官陳健強質疑《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對「處理」一詞的定義,是否可直接應用在《港區國安法》之上。

黃又指,凍結令的目的,是為了阻止涉案人士在被定罪前運用與罪行相關的財產來犯案,最終一旦被定罪,當局便可充公相關財產,但以黎智英現時的情況來說,黎於壹傳媒的股份並非與罪行相關的財產,當局理應以限制令取代凍結令。

黃續指,黎雖然面對嚴重指控,但所涉的罪行與壹傳媒無關,而且黎只是希望行使投票權,他能透過行使投票權做到的事情亦有明文列出,當中並不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所列舉的5項定義,包括收受或取得該財產;隱藏或掩飾該財產;處置或轉換該財產;把該財產運入特區或調離特區;或用該財產借款或將用作抵押。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回應指,一旦黎可運用投票權,他或會將公司的資產轉移至境外。而且《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第3條對「處理」一詞並無特定定義,反映定義廣泛。

孫又指,實施細則第1條,已明確定義了「罪行相關財產」,即使保安局在新聞稿中僅指「罪行相關財產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圖干犯、參與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財產」,但這並不代表不包括任何擬用於協助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產,因此黎於壹傳媒的股份亦包括在內。

案件今審結,法官料於本周五(17日)頒布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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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