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得直】欠交選舉申報書囚半年上訴得直 法官改判即時獲釋刑期

社會 12:52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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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交選舉申報書囚半年上訴得直,法官改判即時獲釋刑期。(資料圖片)

公民黨前執委陳宇明於2019 年區議會選舉落敗後,未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陳早前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准保釋候上訴,聆訊今(28日)於高院進行。法官質疑原審裁判官為何以9個月為判刑起點「咁勁」,認為判處短期監禁已具阻嚇,以其已服刑相等於近4個月刑期,裁定上訴得直,判處即時獲釋刑期。

上訴人陳宇明(41歲),據其早前承認的案情,陳於2019年11月的區議會選舉中落敗,同年12月選舉事務處主任向他發電郵提醒他提交申報書,惟陳於限期前仍未回覆,至2020年1月中日轉介廉署調查,陳警誡下稱已委託選舉代理人替他呈交申報書。

法官張慧玲指根據案情,上訴人的蔡姓代理人對於收過文件或是有否交過文件均表示「無乜印象」,資料上並不清晰,蔡亦沒有明確地表示沒有收過文件。

律政司一方指上訴人警誡下稱與蔡一同處理,基本上由蔡保管。法官則指蔡卻稱沒有,法官強調有關資料與罪責有關。

法官指上訴人曾向原審裁判官解釋當時正辦理離婚,與妻子就撫養權有爭拗。上訴人解釋知道要申報,惟因當時已被解僱及「太亂」,他以為蔡會申報,但原來沒有。

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並非憑空作出來」,根據有關背景,上訴人並非有其他目的或因隱瞞獲損贈而不作申報,加上協助的均是義工。法官指就其背景於量刑時應否作出考慮,質疑以9個月作為判刑起點做法。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參選前家庭問題已存在,而他選擇服務社會,應知道有責任申報,若上訴人當選,對選舉影響重大,因此在沒有特別巨變下未有作申報,是上訴人自己造成。

法官則指以上訴人已服刑40天計算,扣除行為良好等情況,即相等於服刑近3個月,質疑「點解去到9個月咁勁」。法官指過往判例均是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本案為首宗判監案例。法官強調判監並非有錯,但質疑量刑要否達至接近最高刑期1年,「特登都係罰幾千蚊」。

律政司一方同意9個月量刑起點屬嚴苛,但法庭須向公眾發出訊息,不應視之為「兒嬉」。

法官指連同上訴人被扣押14天計算,相等於服刑4個月,不算短或不恰當刑期,加上其背景並非沒有求情理由,考慮到其特殊理由,為協助選舉公平性須判阻嚇性刑罰,因阻嚇性不足判監屬恰當。

惟法官指蔡並非斬釘截鐵指沒有收過文件,而是表示印象模糊,事件起碼有可能是誤會,故裁定上訴得直,判處即時獲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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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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