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覆核】被拒處理同性丈夫後事 男同志與政府達共識撤司法覆核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0/07 11:56

最後更新: 2021/10/07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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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李亦豪。(圖中)(資料圖片)

曾兩度提出同志平權司法覆核的男同志吳翰林,於2020年底因受抑鬱困擾而自殺身亡,其於英國已婚的同性丈夫李亦豪不獲准以同性伴侶身分處理配偶身後事,早前入稟高院申覆核,挑戰有關條例涉及歧視。申請人與政府最終達成共識,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李透過律師發表聲明,要求政府全面審視涉及處理同性伴侶配偶身後事安排之法律及政策。

申請人李亦豪,兩名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及衛生署署長。申請人早前於入稟狀中挑戰《死因裁判官條例》、《死因裁判官規則》、《生死登記條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中,對「配偶」、「丈夫」、「妻子」、「家人」、「親屬」及「近親」的定義,即質疑上述有關處理身後事的條例,將與同性伴侶在海外合法結婚的人排除在外,構成間接歧視,並違反《基本法》等所保障的權利。

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雙方均沒有派出律師代表。法官於庭上宣讀聲明時指,申請人的丈夫吳翰林於2020年12月7日死亡,申請人以丈夫身分處理身後事被拒,基本上投訴有關條例涉及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等所保障的權利。申請人並投訴不獲認可以同性已婚伴侶認屍的政策,以及法醫服務於同年12月9日,在富山公眾殮房拒絕申請人認領吳的遺體的決定。

法官指於2021年3月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答辯人其後作出有關澄清如下:

1.警方政策並不會區分異性和同性伴侶,警方調查死亡個案只會決定合適辨認遺體人士;

2.法醫政策不會拒絕同性伴侶作為其配偶的辨認遺體者或相關權利;

3. 《死因裁判官規則》附件2第1條提及「配偶」一詞並無同性或異性之分;

4. 死因裁判法庭沒有政策否定同性配偶的權利,或對同性配偶作差別的對待;

5.有關公墓和火葬(包括撒灰)服務的安排,食物環境衛生署的現行政策不會拒絕同伴侶的權利;

6. 食物環境衛生署沒有政策或內部指引,以任何形式阻止或限制為同性伴侶身後事的安排服務;

7.入境處沒有政策以性傾向為由,拒絕同性伴侶為其配偶申請登記死亡證。

法官指基於以上澄清,雙方同意撤銷司法覆核之申請,法官並不就訟費頒令。

申請人李亦豪由代表律師向傳媒發出書面聲明指,經歷漫長的訴訟,李終能釋懷。聲明又指政府於澄清中並未涵蓋同性民事伴侶的權利,同性伴侶為配偶申請火葬許可證及處理骨灰是時,是否如異性伴侶般享有優先權等議題。李要求政府全面審視涉及處理同性伴侶配偶身後事安排之法律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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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