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合約】江若琳指公司曾建議「剝哂成棚牙植牙」 庭上哭訴曾遭經理人掟玻璃杯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0/18 17:38

最後更新: 2021/10/1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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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江若琳與前經理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的合約糾紛案件今(18日)於高院續審。江若琳今午於庭上續作供指,2004年與寰宇簽約後,兩年間因繼續讀書而沒有工作。江又指當時簽約後,公司指因其牙齒「唔靚」,「建議我即刻有嘢做,要我即刻剝哂牙植牙,換一排整齊嘅牙,成棚牙剝哂」。江又指至2014年才就合約糾紛尋求法律建議,因當時遭經理人「掟玻璃杯」。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原名江玲的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江若琳今續於高等法院作供。(林育慧攝)

根據江若琳早前的書面證人口供指,2004年5月2日她與母親到寰宇辦公室簽訂合約,當時寰宇一方表示須急於簽約,簽訂的合約不得交給其他人,而合約條款為演藝界標準條款,江須負責個人支出,合約為期10年,續約為5年。

江於口供中形容,當時母親反應很大,認為合約為期時間太長。江指當時當時寰宇一方稱藝人可在10年「紅」並不尋常,沒有任何一個藝人與寰宇簽約多於10年,「10年後簽唔簽你話事」。

代表律師則指原告一方從沒有提及以上說法,亦沒有誤導江簽訂合約,江不同意說法,指當時的經理人及寰宇國際林小明均曾提及合約中的條款是行規,「全行歌手都係咁做」。

江指當時簽約後繼續讀書,公司指其牙齒「唔靚」,「建議我即刻有嘢做的話,要我即刻剝哂牙植牙,換一排整齊嘅牙,成棚牙剝哂」。江指當時只有18歲,仍發育中,詢問醫生意見後亦不建議做法。江指對建議感到愕然,亦不認同做法,遂於簽約後兩年箍牙,江亦同意當時被要求減肥,因「上鏡好瘦先靚」。

原告問及江於2008年已理解合約條款,為何直至2014年才尋求法律意見。江供稱,簽約時公司強調合約不可交給第三者,尋求法律意見亦可向公司法律部查詢。江於庭上解釋當時經歷被經理人「掟玻璃杯」,只有報警或尋找法律意見。

江於庭上哭訴最後沒有選擇報警,因「合作咗10年,想好嚟好去,無諗過搞到今時今日響呢度,想搵一個專業人士話我知點做」,江於庭上一度抽泣,法官須小休讓江若琳平伏情緒後才繼續作供。

江若琳早前曾供稱得出的定律是「越忙爭公司嘅錢越多」,她稱於2006年的月結單顯示欠公司17多萬,半年後欠40多萬。原告指,及至2015年5月江藝人收入包括代言及拍劇,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江欠下公司的款項由逾213萬,減至逾101萬。江指因沒有唱歌,由其他公司代為出歌。江亦同意半年間於內地拍攝兩部劇,收入達300萬。原告指江於2012年後較多時間到內地拍劇,江指早於2008年已到內地拍劇。

原告指2007年至2014年的月結單均顯示收入金額,江同意,但沒有看過有關收據。江指當時曾問及經理人,對方便回覆「咪寫哂,我哋上巿公司有會計,唔通呃你咩」,江指再追問經理人時,對方會表現得不高興。江又指月結單並沒有顯示商場、音樂及商演等收入。

聆訊本周三(20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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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