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暴動案】5中大生暴動等罪成判監逾4年 官同意控方指現場儼如戰場

社會 11:56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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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准保釋後於傘陣下離開法庭。(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中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一帶爆發衝突,5名中大生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今(19日)被判監4年9個月及4年11個月。暫委法官判刑時指,同意控方指現場簡直是一個戰場,由於暴動罪屬嚴重罪行,法庭須處以阻嚇性刑罰,否則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

5名被告案發時均為中大生,依次為劉晉旭(22 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 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 歲)。除符被判囚4年11個月外,其餘被告均被囚4年9個月。

各人早前均被裁定1項暴動罪、1項在非法集會中蒙面罪罪成。符及許另就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

暫委法官判刑時指,暴動罪屬嚴重罪行,法庭須處以阻嚇性刑罰,否則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法官續指,當時現場火光熊熊,滿佈濃煙,同意控方所指現場簡直是一個戰場,當日集結人士曾向警方表示會使用武力,5名被告當日亦穿上深色衣服,而符、許更藏有螺絲批及板手,反映各被告有備而來。

暫委法官指雖然未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於第1至3次衝擊在場,但上述衝擊均有媒體報道,故此各被告不會不知道現場情況,惟各被告仍於第4次衝擊時出現。

暫委法官又指,每1個示威者的對峙都會加強衝擊,故量刑考慮不應集中於第4次衝擊。同時4次衝擊共歷時逾1小時,並投擲共23枚汽油彈。而第4次衝擊雖歷時2分鐘,但示威者已對警方作出強烈衝擊,包括投擲5枚汽油彈。

暫委法官續指,明白案件對各被告的學業及前途造成影響。雖然各被告承認部分案情,惟上述案情均為媒體和警方所拍攝的片段。而各被告亦在候審的2年間承受壓力,惟這並非控方的安排失誤。由於案情嚴重,故上述原因並非減刑理由。

暫委法官表示,綜合種種因素,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就暴動罪、使用蒙面物品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以5年、3個月及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暫委法官指,由於第2被告在早前干犯非法集結罪後,再干犯暴動罪,故將刑期上調2個月;而考慮到眾人年紀尚輕,故將暴動罪刑期下調3個月。各項控罪同期執行,故符被判囚4年11個月,其餘被告被判囚4年9個月。

符親自求情時指,坦言對自己的行為並不後悔,無意向法官求情,不認為這是合理判決。符又指,有些人認為「犯法就係犯法」,惟權威並不代表正確,因為法律並非由人民所定。符續指,自己並不相信司法制度,若希望以重判形式令其後悔、反省,悉隨尊便。

其餘被告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本案就非法集會中蒙面罪的情節與案例類同,望法官參考量刑起點。大律師在求情時亦指出,案件令陳患上重性抑鬱障疑,因而申請停學,反映陳已受到案件的影響。

控方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中大環迴東路和二號橋發生暴動,示威者共發動4次衝擊,警方施放多發催淚彈驅散,向前推進時拘捕5名被告,他們當時身穿黑衣及戴上面罩等示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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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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