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勞工】入境處反非法勞工 41歲巴籍男被判囚22個月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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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10/22 12:37

最後更新: 2021/10/22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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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巴籍男被判囚22個月2周。(資料圖片)

入境處今(22日)表示,1名持擔保書巴基斯坦籍非法勞工,2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案情指,入境處調查人員於6月7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深水埗一間零售店鋪內拘捕1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年齡41歲。被捕時,他正在從事雜務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他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被捕的非法勞工2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經審訊後,被判監禁22個月2星期。

入境處表示,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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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穎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