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陳同佳涉台灣殺女友未被控 律師入稟指律政司有權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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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11/03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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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入稟指律政司司長有權在港檢控陳同佳(見圖)。(資料圖片)

涉於台灣殺害懷孕5周女友後返港的陳同佳,在港就洗黑錢被判監,出獄後一度透過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表示願意到台灣,至今仍未成行。曾參與立法會選舉的律師蕭思江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指律政司司長有權就發生於台灣的謀殺案提出檢控,要求法庭聲明律政司司長有權提出檢控。

原告Sino Moral Limited及香港港人民權民生黨,律師蕭思江為原告董事;答辯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

入稟狀指,2018年2月陳同佳於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後返港,就洗黑錢罪被判監,並於2019年10月23日出獄。原告要求陳同佳為著個人利益應承認謀殺,原告認為陳在港被裁定罪的話,總比在仍有死刑刑罰的台灣定罪好。

原告指陳刑滿出獄後,曾表示願意到台灣接受審訊,惟陳至今一直仍在香港。而律政司司長則表示,因案件在台灣發生,故此律政司沒有司法管轄權提出檢控。

原告於入稟狀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害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即屬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

原告認為律政司司長因此有權提出檢控,並要求法庭就此於法律上作出聲明。原告又指相信陳同佳曾向警方錄取口供,若陳向警方作出招認,原告相信有關招認可以作為法庭上的證據,因此要求法庭聲明,律政司司長有權就發生於台灣的謀殺案向陳同佳提出檢控。

資料顯示,現年22歲的陳同佳於台灣殺害當時懷孕5周的女友潘曉穎後返港,並就4項洗黑錢罪於高等法院被判監29個月,於2019年10月23日刑滿出獄。協助陳同佳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曾表示,陳同佳希望回台灣自首,因未有辦法取得簽證而未能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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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