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上訴】丁屋政策終極上訴 終院裁定政策合憲屬合法傳統權益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1/05 10:16

最後更新: 2021/11/0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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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早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一度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惟裁決及後被上訴庭推翻。郭不服上訴至終院,終院今(5日)頒下判詞,裁定郭終極敗訴。(資料圖片)

郭卓堅早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一度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惟裁決及後被上訴庭推翻。郭不服上訴至終院,終院今(5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郭終極敗訴,換言之,現存所有興建丁屋的模式均屬合憲。

上訴人郭卓堅;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另外,鄉議局亦加入為有利害關係方。

終院於判詞中指出,上訴人主要爭議丁屋政策是否屬《基本法》40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終院認為,丁屋政策受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惟欠缺一個成文法的基礎。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相關權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按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立的準則,而合法行使酌情權以處理申請的權利,這種權利屬《基本法》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終院續指,《基本法》40條中的「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然這種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請人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便屬合法。而「合法」亦並非指歧視不存在,只是《基本法》40條將有關反歧視的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排除。

終院又同意上訴庭將《基本法》40條中「傳統」一詞的意義,追溯至1990年4月《基本法》正式頒布前的情況而決定,因為1項受《基本法》40條所保障的權益,並不需追溯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基本法》40條並無說明此需要。

終院認為,傳統這個概念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否則詮釋便與《基本法》40條的目的不一致。依循延續性原則,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有資格申建丁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繼承的體制一部分,亦是《基本法》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上訴人一方早前於上訴時指,丁屋政策因涉及歧視,本來就違反《基本法》25條對法律面對人人平等的保障。而《基本法》40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合法」一詞反映《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草擬上述條文時,刻意只涵蓋「合法」的傳統權益,而丁屋作為一個歧視性的政策,根本不應獲涵蓋在內。

答辯人一方則回應指,條文中「傳統」的意思,是指1990年4月《基本法》正式頒布前已經存在的權益,因此丁屋政策亦應獲《基本法》40條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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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